{"billNo":"1110928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3/LCEWA01_100603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3/LCEWA01_100603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3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1-2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24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國書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17人、委員高嘉瑜等19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何志偉等21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9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3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21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5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3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320000"}],"議案名稱":"「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5:14:1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陳素月","湯蕙禎","王美惠","鍾佳濱","邱議瑩","莊競程","羅美玲","許智傑","莊瑞雄","羅致政","吳思瑤","江永昌","沈發惠","周春米","邱泰源","賴瑞隆","吳玉琴"],"first_time":"2022-10-07","last_time":"2023-05-31","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3","字號":"院總第165號委員提案第29032號","laws":["01527"],"提案編號":"165委29032","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鑒於娛樂稅法原藉由正面表列奢侈性較高或不予以鼓勵之娛樂消費行為與場所課稅；如今其課稅主體多為藝文活動，且已成為大眾日常普遍之休閒活動。為培植我國本土之藝文產業，以保障文化多樣性與在地文化產業發展，爰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娛樂稅原是我國為遏止奢侈性娛樂活動，間接使高所得者負擔較重之租稅，以達成社會公平正義。如今歷經時代變遷與科技進步，過去被視為上層階級或奢侈性之娛樂活動或場所，現已轉變成為普及大眾之休閒活動或藝文、體育活動。\n二、爰引用「文化例外原則」，維持非本國電影之娛樂稅，本國電影則是免娛樂稅，以差別稅率來保障我國文化影視產業發展。\n三、為避免對地方財政過度衝擊，以及部分產業於社會觀感中仍需抑制，保留現行娛樂稅部分課徵主體，亦維持原稅率。","對照表":[{"law_id":"01527","law_name":"娛樂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電影。\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n\n四、各種競技比賽。\n\n五、舞廳或舞場。\n\n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law_content_id":"01527:01527:2007-05-04-修正:3","說明":"一、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二至四款，並將第五款加入原第二款之夜總會之表演項目，改列第二款，第六款改為第三款。\n\n二、娛樂稅法前身為筵席及娛樂稅法，將筵席、戲劇、舞蹈等視為奢侈活動，並予以課稅；過往期間曾歷經於民國44年、80年代幾度修正，但現行條文仍將藝文活動與夜總會、舞廳等視為同一種活動，且課徵娛樂稅，明顯不符時代潮流。\n\n三、電影雖亦已漸為普及之藝文休閒活動，但為保護與扶持我國電影產業，爰予以保留，針對非國產電影片課徵娛樂稅，本國產電影則是免課徵電影稅。\n\n四、我國於民國91年1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其規範「文化例外原則」，文化商品及文化服務與一般商品適用標準不同，更賦予我國政府於必要時對我國文化產業進行補貼、配額或相關措施之權力，以保障文化多樣性與我國文化產業之發展。","修正":"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電影。\n\n二、舞廳、舞場或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三、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現行":"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7","說明":"一、配合第二條修正，將本條第一項第二至四款即刪除，將第六款中的撞球場、保齡球館刪除，且改為第三款。\n\n二、參照文化部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六日發布之文影字第10420350651號公告，本國產電影片及外國產電影片認定基準應參照此公告。\n\n三、由於修正後將停止向部分租稅主體徵稅，遂將其稅率廢除。","修正":"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不得計徵。\n\n二、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三、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