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8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3/LCEWA01_100603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3/LCEWA01_100603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張育美","馬文君","游毓蘭","鄭正鈐","吳斯懷","李貴敏","陳雪生","鄭麗文","李德維","陳以信","鄭天財Sra Kacaw","楊瓊瓔","傅崐萁","曾銘宗","魯明哲","翁重鈞","呂玉玲","廖婉汝","吳怡玎","溫玉霞","林思銘","費鴻泰"],"mtime":"2024-01-18T15:14: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07","last_time":"2022-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3","會期":6,"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29046號","laws":["02409"],"提案編號":"1562委29046","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針對有線廣播電視經營事業經營效益深具區域性質，並為地方政府民意之重要來源，惟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規範系統經營者於其營運計畫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等審議許可權責係以中央主管機關為準，致地方政府應有之行政權力行使及區域地方民眾視聽權益保障顯為不足。另系統經營者訂定上下架規章時，有關頻道之上架、下架、位置異動之評估等相關規範未臻明確與完善，易受不當、非專業因素限制媒體，進而影響民眾視聽權益與媒體產業健全發展。有鑑於此，爰提案修訂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明定系統經營者於其營運計畫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以及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時，應先經其全部經營地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變更，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以利地方政府協助系統經營者在地發展，並保障地方區域當地民眾視聽之權益；另增訂本法第三十七條之一，明定有關頻道之上架、下架、位置異動之評估等相關規範與準則，避免因各種不當或非專業因素限制媒體，以確保民眾視聽與消費者權益，以及媒體產業健全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說明：\n(一)鑒於有線廣播電視經營事業深具區域性質，且近年有線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逐年遞減，系統經營成效實際上與地方政府財務來源有實際關係，加以訂戶數計算之訂戶所在區域民意，為地方政府民意來源，爰於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明訂系統經營者於其營運計畫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應先經其全部經營地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變更，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俾尊重地方政府民意及消費者權益，以利地方政府協助系統經營者在地發展，並保障地方區域當地民眾視聽之權益。\n(二)現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第6條雖規定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提出之資料，應副知其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然僅「副知」其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難期符合地方政府民意及消費者權益，為此爰於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明訂應先經其全部經營地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變更，以保障地方區域當地民眾視聽之權益。\n二、增訂本法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說明：\n參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辦理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事項，以供系統經營者訂定、修正上下架規章時參考，所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訂定上下架規章參考原則第十一條第二項，增訂本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同時，亦明訂系統經營者訂定上下架規章時，有關頻道之上架、下架、位置異動之評估，應至少包括左列事項。另參酌前開參考原則第九條第三款「尊重消費者收視習慣，將收視滿意度較高之頻道置於較前段頻道」之頻道位置異動參考指標，明訂「下架及位置異動時應評估原頻道之收視率」，避免因其他不當因素限制媒體，進而影響消費者之收視習慣，以致影響消費者權益。","對照表":[{"law_id":"02409","law_name":"有線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其營運計畫營運，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其應經許可項目、應報請備查項目及許可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變更內容屬公司登記事項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後，始得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n\n系統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變更時，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409: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32","說明":"一、鑒於有線廣播電視經營事業深具區域性質，且近年有線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逐年遞減，系統經營成效實際上與地方政府財務來源有實際關係，加以訂戶數計算之訂戶所在區域民意，為地方政府民意來源，爰明訂系統經營者於其營運計畫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應先經其全部經營地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變更，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俾尊重地方政府民意及消費者權益，以利地方政府協助系統經營者在地發展，並保障地方區域當地民眾視聽之權益。\n\n二、另現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第六條雖規定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提出之資料，應副知其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然僅「副知」其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難期符合地方政府民意及消費者權益，為此爰明訂應先經其全部經營地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變更，以保障地方區域當地民眾視聽之權益。","修正":"第二十九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其營運計畫營運，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應先經其全部經營地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變更，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其應經許可項目、經同意變更、應報請備查項目及許可基準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定之。\n\n前項變更內容屬公司登記事項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後，始得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n\n系統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變更時，其同意或許可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辦理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事項，以供系統經營者訂定、修正上下架規章時參考，所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訂定上下架規章參考原則第十一條第二項，增訂本條文。\n\n三、明訂系統經營者訂定上下架規章時，有關頻道之上架、下架、位置異動之評估，應至少包括左列事項。另參酌前開參考原則第九條第三款「尊重消費者收視習慣，將收視滿意度較高之頻道置於較前段頻道」之頻道位置異動參考指標，明訂「下架及位置異動時應評估原頻道之收視率」，避免因其他不當因素限制媒體，進而影響消費者之收視習慣，以致影響消費者權益。","修正":"第三十七條之一　系統經營者訂定前條第一項上下架規章，有關頻道之上架、下架、位置異動之評估，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n\n一、市場競爭影響評估：包括無妨礙公平競爭及未構成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稱不正當方法之評估。\n\n二、消費者權益影響評估：影響訂戶範圍，並針對影響訂定相關補償措施。\n\n三、適法性評估：針對本法相關法規檢視。\n\n四、下架及位置異動時應評估原頻道之收視率。\n\n五、其他公共利益影響之評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8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