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9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3/LCEWA01_100603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3/LCEWA01_100603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有財產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鄭麗文","陳玉珍","曾銘宗","吳怡玎","李德維","游毓蘭","馬文君","魯明哲","洪孟楷","鄭正鈐","謝衣鳯","賴士葆","溫玉霞","陳以信","廖婉汝","楊瓊瓔","陳雪生","張育美"],"mtime":"2024-01-18T15:15:0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07","last_time":"2022-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3","會期":6,"字號":"院總第754號委員提案第29055號","laws":["01583"],"提案編號":"754委29055","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為配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變革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並保障「供建築、居住使用之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直接使用人之申請讓售權益，爰擬具「國有財產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於民國101年2月3日公布，並自102年2月1日施行，將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組織進行調整，改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惟本法通過施行迄今將屆十年，現行《國有財產法》中，仍有若干與國有財產事務承辦機關相關之條文尚未修正，爰將相關條文配合修正之。\n二、現行《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係民國88年12月28日增訂，並於92年修正延長申請期限，使民國35年12月31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之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104年1月13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讓售。惟民眾欲申請讓售，卻常因土地變更程序曠日費時，致使無法行使該項權益，爰提案再次延長申請期間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前，以確保民眾原有權益。\n三、《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明定，政府應保障及回復原住民取得原住民族土地。為確保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作業辦理，爰提案修正第三十八條符合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規定之公有財產限制撥用；及修正第三十九條，經撥用之公有財產如需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時，由財政部查明後收回撥用。","對照表":[{"law_id":"01583","law_name":"國有財產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有財產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財政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國有財產事務。\n\n財政部設國有財產局，承辦前項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1583:01583:1969-01-10-制定:11","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於民國101年2月3日公布，並自102年2月1日施行，業將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調整改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九條　財政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國有財產事務。\n\n財政部設國有財產署，承辦前項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現行":"第十二條　非公用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承財政部之命，直接管理之。","law_content_id":"01583:01583:1969-01-10-制定:14","說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於民國101年2月3日公布，並自102年2月1日施行，業將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調整改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十二條　非公用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管理機關，承財政部之命，直接管理之。"},{"現行":"第十六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設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為國有財產估價機構；其組織由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83:01583:1969-01-10-制定:18","說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於民國101年2月3日公布，並自102年2月1日施行，業將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調整改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十六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設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為國有財產估價機構；其組織由財政部定之。"},{"現行":"第十九條　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說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於民國101年2月3日公布，並自102年2月1日施行，業將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調整改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十九條　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現行":"第三十五條　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原屬事業用財產，得由原事業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處理之。\n\n非公用財產經核定變更為公用財產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移交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接管。","law_content_id":"01583:01583:1969-01-10-制定:43","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於民國101年2月3日公布，並自102年2月1日施行，業將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調整改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三十五條　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但原屬事業用財產，得由原事業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處理之。\n\n非公用財產經核定變更為公用財產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移交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接管。"},{"現行":"第三十八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n\n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n\n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n\n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n\n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583:01583:1975-01-07-修正:47","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於民國101年2月3日公布，並自102年2月1日施行，業將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調整改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爰配合修正之。\n\n三、為確保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作業辦理，爰增訂第二項第四款限制撥用符合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非公用財產之國有地。","修正":"第三十八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n\n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n\n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n\n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n\n四、符合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規定者。\n\n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現行":"第三十九條　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n\n一、用途廢止時。\n\n二、變更原定用途時。\n\n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n\n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n\n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law_content_id":"01583:01583:2011-12-14-修正:48","說明":"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於民國101年2月3日公布，並自102年2月1日施行，業將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調整改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爰配合修正之。\n\n二、《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明定，政府應保障及回復原住民取得原住民族土地。為確保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作業辦理，爰增訂第六款需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時，應由財政部查明收回撥用之土地。","修正":"第三十九條　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n\n一、用途廢止時。\n\n二、變更原定用途時。\n\n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n\n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n\n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n\n六、需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時。"},{"現行":"第四十七條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得依法改良利用。\n\n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得以委託、合作或信託方式，配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辦理左列事項：\n\n一、改良土地。\n\n二、興建公務或公共用房屋。\n\n三、其他非興建房屋之事業。\n\n經改良之土地，以標售為原則。但情形特殊，適於以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方式處理者，得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第二項各款事業，依其計畫須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擔資金者，應編列預算。","law_content_id":"01583:01583:1999-12-28-修正:60","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及第四項。\n\n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於民國101年2月3日公布，並自102年2月1日施行，業將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調整改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四十七條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得依法改良利用。\n\n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得以委託、合作或信託方式，配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辦理下列事項：\n\n一、改良土地。\n\n二、興建公務或公共用房屋。\n\n三、其他非興建房屋之事業。\n\n經改良之土地，以標售為原則。但情形特殊，適於以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方式處理者，得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第二項各款事業，依其計畫須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負擔資金者，應編列預算。"},{"現行":"第四十九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n\n前項得予讓售之不動產範圍，由行政院另定之。\n\n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n\n第一項及第三項讓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law_content_id":"01583:01583:1999-12-28-修正:64","說明":"一、修正第四項。\n\n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於民國101年2月3日公布，並自102年2月1日施行，業將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調整改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四十九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n\n前項得予讓售之不動產範圍，由行政院另定之。\n\n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n\n第一項及第三項讓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之。"},{"現行":"第五十二條之二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law_content_id":"01583:01583:2003-01-13-修正:69","說明":"一、民國88年12月28日增訂本條，並於92年修正延長申請期限，使民國35年12月31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之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104年1月13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讓售。惟民眾欲申請讓售，卻常因土地變更程序曠日費時，致使無法行使該項權益。\n\n二、爰提案修正再次延長期間至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前，以確保民眾原有權益。\n\n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於民國101年2月3日公布，並自102年2月1日施行，業將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調整改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五十二條之二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現行":"第五十三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law_content_id":"01583:01583:2011-12-14-修正:70","說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於民國101年2月3日公布，並自102年2月1日施行，業將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調整改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五十三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現行":"第五十四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使用人無租賃關係或不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應收回標售或自行利用。\n\n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財政部核准辦理現狀標售：\n\n一、經財政部核准按現狀接管處理者。\n\n二、接管時已有墳墓或已作墓地使用者。\n\n三、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因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n\n前項標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law_content_id":"01583:01583:1975-01-07-修正:69","說明":"一、修正第三項。\n\n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於民國101年2月3日公布，並自102年2月1日施行，業將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調整改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五十四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使用人無租賃關係或不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應收回標售或自行利用。\n\n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財政部核准辦理現狀標售：\n\n一、經財政部核准按現狀接管處理者。\n\n二、接管時已有墳墓或已作墓地使用者。\n\n三、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因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n\n前項標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之。"},{"現行":"第五十五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不堪使用者，得予標售，或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或標售。\n\n前項標售或拆卸、改裝，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經財政部，按其權責核轉審計機關報廢後為之。","law_content_id":"01583:01583:1969-01-10-制定:71","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於民國101年2月3日公布，並自102年2月1日施行，業將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調整改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五十五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不堪使用者，得予標售，或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或標售。\n\n前項標售或拆卸、改裝，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報經財政部，按其權責核轉審計機關報廢後為之。"},{"現行":"第六十三條　財政部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管理或經營非公用財產情形，應隨時考查，並應注意其撥用或借用後，用途有無變更。","law_content_id":"01583:01583:1969-01-10-制定:83","說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於民國101年2月3日公布，並自102年2月1日施行，業將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調整改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六十三條　財政部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管理或經營非公用財產情形，應隨時考查，並應注意其撥用或借用後，用途有無變更。"},{"現行":"第六十五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對非公用財產之管理或經營擬具計畫，報財政部審定。","law_content_id":"01583:01583:1969-01-10-制定:86","說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於民國101年2月3日公布，並自102年2月1日施行，業將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調整改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六十五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對非公用財產之管理或經營擬具計畫，報財政部審定。"},{"現行":"第六十八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具非公用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呈報財政部，並分轉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law_content_id":"01583:01583:1969-01-10-制定:89","說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於民國101年2月3日公布，並自102年2月1日施行，業將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調整改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六十八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具非公用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呈報財政部，並分轉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現行":"第六十九條　財政部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就各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所提供之資料，編具國有財產總目錄，呈報行政院彙入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law_content_id":"01583:01583:1969-01-10-制定:90","說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於民國101年2月3日公布，並自102年2月1日施行，業將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調整改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爰配合修正之。","修正":"第六十九條　財政部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就各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所提供之資料，編具國有財產總目錄，呈報行政院彙入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