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9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3/LCEWA01_100603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3/LCEWA01_100603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327/112430132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327/112430132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327/112430132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327/112430132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11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0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7070200100"}],"議案名稱":"「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15:1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賴瑞隆","林楚茵"],"連署人":["王美惠","湯蕙禎","洪申翰","陳秀寳","吳秉叡","何志偉","許智傑","周春米","吳玉琴","張宏陸","沈發惠","吳思瑤","蘇巧慧","張廖萬堅","陳素月","邱議瑩"],"first_time":"2022-10-07","last_time":"2023-05-12","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3","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9057號","laws":["07149"],"提案編號":"1150委29057","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賴瑞隆、林楚茵等20人，鑒於《民法》第十二條修正條文已三讀通過，自2023年起，我國國民成年年齡確認調降為18歲。為求法規範一致、配合調整，爰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第一項已明定成立前條關係者應滿18歲，也就是2023年起的成年年齡，故無須另定針對未成年者的規範，爰將第二項文字刪除。（修正條文第三條）\n二、本法第三條經修正已無分項，故刪除條文「第一項」三字。另配合本法第三條修正，爰刪除本條第二項。（修正條文第九條）\n三、《民法》所規範成年年齡已下修為18歲且施行在即，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範已無必要，爰刪除之。（修正條文第十六條）\n四、《民法》所規範成年年齡已下修為18歲，並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法配合《民法》所作修正，其施行日期亦定與《民法》一致。（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對照表":[{"law_id":"07149","law_name":"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n\n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law_content_id":"07149:07149:2019-05-17-制定:3","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因《民法》第十二條修正條文已三讀通過，自2023年起我國成年年齡將從20歲下修至18歲，已無未成年人成立第二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爰刪除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三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現行":"第九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之。\n\n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成立第二條關係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n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law_content_id":"07149:07149:2019-05-17-制定:9","說明":"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刪除「第一項」之文字。\n\n二、配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刪除，爰刪除第二項規定。\n\n三、配合第二項規定刪除，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二項，內容未修正。","修正":"第九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之。\n\n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現行":"第十六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n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law_content_id":"07149:07149:2019-05-17-制定:16","說明":"一、《民法》成年年齡已修正為18歲爰刪除第一項但書規定。\n\n二、如遇修正條文施行前，成立第二條關係之未成年人，於本條文修正後仍未成年者欲終止關係，應直接適用修正過後的條文無須再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併此敘明。","修正":"第十六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n\n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現行":"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law_content_id":"07149:07149:2019-05-17-制定:27","說明":"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n\n二、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之修正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爰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使之與《民法》一致。","修正":"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