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9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3/LCEWA01_100603_000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3/LCEWA01_100603_000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4"],"會議代碼":"公聽會-202212060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3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0"],"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3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3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7-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3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16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2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6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826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923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9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6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49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6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8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2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3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3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6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8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4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3390000"}],"議案名稱":"「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15:4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張育美","賴士葆","徐志榮","吳斯懷","吳怡玎","鄭天財Sra Kacaw","林思銘","廖婉汝","洪孟楷","游毓蘭","溫玉霞","鄭麗文","翁重鈞","魯明哲","陳以信","謝衣鳯"],"first_time":"2022-10-07","last_time":"2023-07-21","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3","字號":"院總第597號委員提案第29066號","laws":["01816"],"提案編號":"597委29066","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有鑑於今年八月發生台南兩名員警追捕通緝犯時，竟遭逃獄一周之受刑人持刀攻擊致死之憾事，引發社會熱議。根據統計，自101年至111年，外役監探視未歸人數高達五十四人，比一般監獄還要多，顯見外役監條例遴選規範未臻完善，實有調整之必要。爰提案修正「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均衡維護社會安全及受刑人復歸之需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衡酌外役監受刑人多於監外處所從事作業，並得返家探視，為降低受刑人伺機脫逃或逾期未歸，而有影響社會安全之風險，故修正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積極要件及消極要件，以提高外役監受刑人遴選門檻。\n二、考量現行單以作業成績優良作為得否准予受刑人返家探視之基準，容有不足，復以受刑人如經核准返家探視而逾假未歸或另涉刑事案件，顯將嚴重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自應作為各外役監獄是否准予返家探視之依據。\n三、有鑑於現行辦法之授權範圍不盡明確，爰修正定明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授權項目及範圍，俾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對照表":[{"law_id":"01816","law_name":"外役監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n\n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n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n\n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n\n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n\n三、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n\n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n\n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n\n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n\n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816:01816:2020-05-22-修正:4","說明":"一、衡酌外役監受刑人多於監外處所從事作業，並得返家探視，為降低受刑人伺機脫逃或逾期未歸，而有影響社會安全之風險，故修正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積極要件及消極要件，以提高外役監受刑人遴選門檻。\n\n二、考量現行單以作業成績優良作為得否准予受刑人返家探視之基準，容有不足，復以受刑人如經核准返家探視而逾假未歸或另涉刑事案件，顯將嚴重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自應作為各外役監獄是否准予返家探視之依據。\n\n三、有鑑於現行辦法之授權範圍不盡明確，爰修正定明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授權項目及範圍，俾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修正":"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徒刑之執行，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n二、有悛悔實據且一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n\n三、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n\n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n二、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n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四項後段、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致重傷、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後段、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罪。\n\n四、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n五、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n六、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犯同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犯同條第三項之罪。\n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但犯同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不在此限。\n八、犯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n九、犯前八款以外，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家庭暴力罪、第六十一條之違反保護令罪。\n\n十、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n\n十一、執行撤銷假釋之殘餘刑期，或假釋中再犯罪之徒刑。\n十二、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n\n十三、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五年。\n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n\n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遴選至外役監之受刑人，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現行":"第十八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n\n一、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n二、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n前項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law_content_id":"01816:01816:1980-11-14-修正:18","說明":"一、衡酌外役監受刑人多於監外處所從事作業，並得返家探視，為降低受刑人伺機脫逃或逾期未歸，而有影響社會安全之風險，故修正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積極要件及消極要件，以提高外役監受刑人遴選門檻。\n\n二、考量現行單以作業成績優良作為得否准予受刑人返家探視之基準，容有不足，復以受刑人如經核准返家探視而逾假未歸或另涉刑事案件，顯將嚴重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自應作為各外役監獄是否准予返家探視之依據。\n\n三、有鑑於現行辦法之授權範圍不盡明確，爰修正定明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授權項目及範圍，俾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修正":"第十八條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役監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n\n一、有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n\n二、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n三、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n四、其他重大事由，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受刑人有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之情形，於修正施行時尚未作成懲罰處分者，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第十九條規定。"},{"現行":"第十九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n\n一、訓誡。\n\n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law_content_id":"01816:01816:1994-01-14-修正:19","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衡酌外役監受刑人多於監外處所從事作業，並得返家探視，為降低受刑人伺機脫逃或逾期未歸，而有影響社會安全之風險，故修正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積極要件及消極要件，以提高外役監受刑人遴選門檻。\n\n三、考量現行單以作業成績優良作為得否准予受刑人返家探視之基準，容有不足，復以受刑人如經核准返家探視而逾假未歸或另涉刑事案件，顯將嚴重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自應作為各外役監獄是否准予返家探視之依據。\n\n四、有鑑於現行辦法之授權範圍不盡明確，爰修正定明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授權項目及範圍，俾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修正":"第十九條　（刪除）"},{"現行":"第二十一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n\n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n\n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n\n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816:01816:1994-01-14-修正:21","說明":"一、衡酌外役監受刑人多於監外處所從事作業，並得返家探視，為降低受刑人伺機脫逃或逾期未歸，而有影響社會安全之風險，故修正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積極要件及消極要件，以提高外役監受刑人遴選門檻。\n\n二、考量現行單以作業成績優良作為得否准予受刑人返家探視之基準，容有不足，復以受刑人如經核准返家探視而逾假未歸或另涉刑事案件，顯將嚴重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自應作為各外役監獄是否准予返家探視之依據。\n\n三、有鑑於現行辦法之授權範圍不盡明確，爰修正定明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授權項目及範圍，俾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修正":"第二十一條　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n\n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n\n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n\n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現行":"第二十三條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n\n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四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十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十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n\n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law_content_id":"01816:01816:1997-04-08-修正:2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衡酌外役監受刑人多於監外處所從事作業，並得返家探視，為降低受刑人伺機脫逃或逾期未歸，而有影響社會安全之風險，故修正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積極要件及消極要件，以提高外役監受刑人遴選門檻。\n\n三、考量現行單以作業成績優良作為得否准予受刑人返家探視之基準，容有不足，復以受刑人如經核准返家探視而逾假未歸或另涉刑事案件，顯將嚴重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自應作為各外役監獄是否准予返家探視之依據。\n\n四、有鑑於現行辦法之授權範圍不盡明確，爰修正定明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授權項目及範圍，俾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修正":"第二十三條　（刪除）"},{"現行":"第二十五條　其他監獄如遇承攬外役作業時，得準用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816:01816:1974-06-14-全文修正:25","說明":"一、衡酌外役監受刑人多於監外處所從事作業，並得返家探視，為降低受刑人伺機脫逃或逾期未歸，而有影響社會安全之風險，故修正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積極要件及消極要件，以提高外役監受刑人遴選門檻。\n\n二、考量現行單以作業成績優良作為得否准予受刑人返家探視之基準，容有不足，復以受刑人如經核准返家探視而逾假未歸或另涉刑事案件，顯將嚴重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自應作為各外役監獄是否准予返家探視之依據。\n\n三、有鑑於現行辦法之授權範圍不盡明確，爰修正定明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授權項目及範圍，俾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修正":"第二十五條　其他監獄如遇承攬外役作業時，得準用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9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