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9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3/LCEWA01_100603_000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3/LCEWA01_100603_000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839/112450283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839/1124502839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839/112450283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839/112450283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839/1124502839_0_2.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839/112450283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3"}],"議案流程":[{"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2-0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分別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19人分別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委員陳靜敏等18人、委員林淑芬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莊競程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billNo":"2031032372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billNo":"201103232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5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6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4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3人「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1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6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泰源等19人「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8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9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0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1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06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4510000"}],"議案名稱":"「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費鴻泰","吳怡玎","賴士葆","游毓蘭","吳斯懷","孔文吉","林思銘","徐志榮","羅明才","溫玉霞","林德福","鄭麗文","廖婉汝","馬文君","李德維","魯明哲"],"mtime":"2024-01-18T15:15:4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07","last_time":"2023-12-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3","會期":6,"字號":"院總第1166號委員提案第29067號","laws":["02530"],"提案編號":"1166委29067","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有鑑於我國有關營養法制規範分散於各機關之主管法律中，未有全面之規定，政府應有提升民眾對於營養與健康飲食知識並建立健康飲食環境之責任，為增進國民健康，應制定專法改善飲食及營養問題，以利國內減少不健康飲食供給，提升大眾選擇健康飲食之機會，並且能系統性推動健康飲食與營養教育，爰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30","law_name":"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二十五條款明白宣示：「人人皆應享有維持本人與家庭之健康與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衣、住、醫療照護與必要的公共服務，……」。為增進國民健康並與國際接軌，參考各國相關法規訂定本法。","增訂":"第一條　為建立正確飲食習慣，建構健康飲食支持環境，提升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知能，，增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說明":"一、本法之用詞定義。\n\n二、第二款所定營養素係可作為人體新陳代謝所需熱量、促進生長發育及調節生理機能之物質，該物質於食物中稱為營養成分。","增訂":"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營養：指人體利用食物中所含之營養成分，進行新陳代謝、調節生理機能及生長發育過程之一種生理狀態。\n\n二、營養成分：指食物中可作為人體新陳代謝所需熱量、促進生長發育及調節生理機能之營養素，包括醣類、脂質、蛋白質、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微量元素。\n\n三、營養不良：指不健康飲食所造成人體中之營養素缺乏、過多或不均衡，致體重過輕或過重、肥胖、慢性病或其他健康問題之狀態。\n\n四、健康飲食：指足以提供個人適當熱量及均衡營養，且以新鮮、在地、多樣化之食材為原則之飲食。\n\n五、營養調查：指以各種調查方法蒐集、分析國民飲食變遷、營養狀況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訂定國民營養需求基準及相關政策之依據。\n\n六、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指依據營養調查或相關研究、國家健康政策、國民飲食習慣、性別、年齡、體重及其他相關因素，以科學實證方法所定一般國民飲食及營養素攝取量之基準。"},{"說明":"明定本法主管機關。","增訂":"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說明":"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增訂":"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事項：\n\n一、訂定國民飲食及營養建議攝取基準。\n\n二、政策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督導。\n\n三、地方主管機關執行之督導、協調及考評。\n\n四、獎助及評鑑之規劃。\n\n五、人員訓練之規劃及推動。\n\n六、國際交流合作。\n\n七、其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說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增訂":"第五條　地方主管機關掌理轄內下列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事項：\n\n一、實施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執行。\n\n二、獎助與評鑑計畫之訂定及執行。\n\n三、人員訓練之訂定及執行。\n\n四、教育宣導、轉介服務及資源網絡聯結之規劃及提供。\n\n五、其他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說明":"民眾落實健康飲食行為必在地方與社區環境中實行，因此地方政府應利用所有機會與所有場所，致力於積極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之相關工作。","增訂":"第六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指定營養相關專業單位或人員，於社區協助辦理。"},{"說明":"參酌「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三點，為落實國家營養及健康飲食政策，爰明定諮詢民間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及食品業者等之機制。","增訂":"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季應至少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食品業者及農產業者代表召開營養諮詢會，諮詢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政策、調查、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其中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說明":"章名","增訂":"第二章　確保健康飲食"},{"說明":"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資訊為推動政策重要依據，政府應依據營養調查結果、飲食習慣、國情、社會文化等，研訂營養標準與健康飲食指引，並根據國民營養健康變遷情形，定期修訂。","增訂":"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營養調查、監測、研究及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n\n前項調查、監測及研究，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機關（構）或專業機構、團體辦理。\n\n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國民營養調查及監測結果，應每五年公布國民營養報告。"},{"說明":"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國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爰為第一項規定。\n\n二、國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至少每五年檢討修正一次，爰為第二項規定。\n\n三、第三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民宗教信仰、區域及文化之差異，提出飲食建議。","增訂":"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分別依性別、年齡、懷孕及生產等，擬訂國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經諮詢營養諮詢會後公告之。\n\n前項基準，至少每五年檢討修正一次。\n\n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之基準，並考量國民宗教信仰、區域及文化之差異，提出飲食建議。"},{"說明":"一、經濟弱勢族群較易有營養不良之情形，為確保有需要之民眾得到適切社會救助，爰定第一項規定政府機關（構）應於辦理社會救助相關補助及計畫時，考量補助及計畫對象之營養問題，以提升其健康。\n\n二、為使辦理實物給付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民間機構，於募集及運用實物給付物資時或辦理其他救助計畫時，將受贈對象之營養問題納入考量，爰為第二項規定。\n\n三、第三項明定政府機關（構）得考量偏遠、原住民地區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訂定營養改善計畫或飲食供應之補助計畫。","增訂":"第十條　政府機關（構）於訂定社會救助相關計畫及辦理補助時，應將計畫及補助對象之營養問題納入考量，改善營養不良所致之體重過輕、過重、肥胖、慢性病或其他健康問題及提升健康飲食獲取之可近性。\n\n政府機關（構）應鼓勵辦理實物給付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民間機構，於募集、運用實物給付物資或辦理其他救助計畫時，將受贈對象之營養問題納入考量。\n\n政府機關（構）得考量偏遠、原住民地區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訂定營養改善計畫或飲食供應之補助計畫。"},{"說明":"訂定此條文，使國民能瞭解所食用食品之營養成分及相關資訊，有利於均衡攝取各類食品。","增訂":"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之營養調查、研究結果，發現國民缺乏特定營養素，顯有危害健康之虞時，得公告該特定營養成分添加於指定食品。該指定食品之製造業者應依公告內容，添加該特定營養成分；輸入業者輸入該指定食品，應添加該營養成分並檢附原產國之製造廠商或負責廠商出具之產品營養成分報告，供主管機關查核。\n\n依前項公告之特定營養成分及其所添加之食品，均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說明":"章名","增訂":"第三章　健康飲食支持環境"},{"說明":"參酌「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八點，規範政府機關（構）應輔導相關業者朝有益國民健康與在地農業之方向研發、製造食品。","增訂":"第十二條　政府機關（構）應輔導食品業者研發、產製食品及製備有益國民健康食品時，應納入營養之考量，生產以在地農產品為主原料之食品及有益於國民之健康飲食。"},{"說明":"參酌「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二十點，明定對相關從業人員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建立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活動之技能，透過其專業角色之輔助，有助提升社會大眾對營養及健康飲食之理解。","增訂":"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下列從業人員之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n\n一、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及職能治療生。\n\n二、長期照顧服務人員。\n\n三、托育人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及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n\n四、教保服務人員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n\n五、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n\n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員。"},{"說明":"為提供公務單位人員健康環境，並避免參與會議及活動之人員受供應有礙健康餐飲，爰明定政府機關等相關公部門應以健康為取向辦理活動或會議等。","增訂":"第十四條　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公務預算支應辦理之活動或會議、採購禮品或其他物品及製作宣導品，應納入健康飲食之考量。"},{"說明":"為建構健康飲食環境，需藉由各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共同推動，爰明定主管機關得予獎勵之。","增訂":"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得獎勵政府機關（構）、社會福利機構、學校與幼兒園、軍隊、法人或團體，建構健康飲食環境。"},{"說明":"參酌「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三十二點，明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協力義務。","增訂":"第十六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提供符合兒童及少年營養需求之飲食。"},{"說明":"一、學校衛生法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規定已明定學校或園方供售之餐食（含飲品及點心），應符合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規定。\n\n二、本條所指學校之供售情形，不包括課程教學及校園內非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供售之餐食，如家長或學生自備餐食、師長對學童之獎勵、或社區參與性質之公開活動等。但鼓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應宣導前述對象及活動宜符合前述規定，以健康飲食之原則為考量，供售飲品及點心。","增訂":"第十七條　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飲品及點心，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學校衛生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供售原則或範圍辦理。"},{"說明":"章名","增訂":"第四章　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說明":"依照「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十九點，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軍隊、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鼓勵員工接受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增訂":"第十八條　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軍隊、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鼓勵員工接受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說明":"依照「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十九點，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宣導，有賴各機構推動，以提高國民之營養知能，爰明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法人及團體等，對其員工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並得開放國民參與，提升國民之營養知識。","增訂":"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與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私立學校、幼兒園、法人及團體，對其員工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並得開放供國民參與。"},{"說明":"依照「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十九點，為結合我國相關產業、社區進行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爰於第一項明定相關機關應鼓勵各醫療機構等進行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第二項則規定政府應鼓勵農、林、漁、牧業者，結合食品業者、政府機關（構）等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增訂":"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應鼓勵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對其服務對象及其家屬、社區居民，進行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n\n各級農業主管機關應鼓勵農、林、漁、牧業者，結合食品業者、政府機關（構）、學校與幼兒園、法人及團體，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說明":"依照「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二十六點，為改進衛生系統籌資及服務，將營養行動納入衛生保健體系，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列入機關（構）、學校等之評鑑或輔導項目。","增訂":"第二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列入下列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幼兒園、民間機構或法人之評鑑或輔導項目：\n\n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n\n二、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依法設立之收容、安置與就養機構或場所。\n\n三、各級學校及幼兒園。\n\n四、每日對特定群體固定供餐之政府機關（構）及私立機構團體。"},{"說明":"有鑒於營養及健康飲實錯誤之訊息傳播，恐造成國民健康之危害，為確保國民接觸正確健康飲食資訊，及避免因不實之營養相關消息影響健康，明定任何人不得傳播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增訂":"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n\n前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者。"},{"說明":"章名","增訂":"第五章　罰　　則"},{"說明":"傳播不實之營養或飲食相關消息之處罰。","增訂":"第二十三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傳播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有影響國民健康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說明":"明定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公告添加特定營養成分或檢附相關證明者之處罰。","增訂":"第二十四條　指定食品之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公告內容添加特定營養成分或輸入之食品未添加特定營養成分或未檢附相關證明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輸入前項指定食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前項之處分。"},{"說明":"章名","增訂":"第六章　附　　則"},{"說明":"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增訂":"第二十五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本法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9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