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9070202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3/LCEWA01_100603_0007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3/LCEWA01_100603_0007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麗文"],"連署人":["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賴士葆","吳怡玎","鄭正鈐","陳玉珍","李德維","陳雪生","吳斯懷","溫玉霞","魯明哲","曾銘宗","翁重鈞","廖婉汝","游毓蘭","張育美"],"mtime":"2024-01-18T15:15:5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07","last_time":"2022-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3","會期":6,"字號":"院總第1259號委員提案第29071號","laws":["01751"],"提案編號":"1259委29071","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根據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所提調查報告，指出事故傷害為我國兒少非病死或非自然死主因，其中運輸事故更長年占我國兒少事故傷害致死首位，遠高於溺水、自殺及他殺等因素。而我國109年起連續2年兒少人口負成長，然近四年兒少交通事故傷亡人數不減反增，110年整體傷亡比率成長至0.70%，為OECD後段國家。為重視人本交通及兒少生命安全權利，及建立下一代友善安全的交通及通學環境。爰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少子化問題嚴重，近兩年兒少人口減少98,267人，然兒童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近年並無顯著下降，109年受傷人數27,519人，較100年24,435人，增幅12.62%，110年受傷人數雖較109年下降至24,349人，惟傷亡人數下降係因兒少人口下降所致，整體傷亡率自107年0.66%成長至110年0.70%（計24,450人）。","對照表":[{"law_id":"01751","law_name":"家庭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原住民族事務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包括：\n\n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n\n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n\n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及服務。\n\n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n\n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n\n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一人，專任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處）長兼任之；並應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其人數，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應達進用人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n\n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19-04-23-全文修正:7","說明":"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少子化問題嚴重，近兩年兒少人口減少98,267人，然兒童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近年並無顯著下降，109年受傷人數27,519人，較100年24,435人，增幅12.62%，110年受傷人數雖較109年下降至24,349人，惟傷亡人數下降係因兒少人口下降所致，整體傷亡率自107年0.66%成長至110年0.70%（計24,450人）。為重視人本交通及兒少生命安全權利，及建立下一代友善安全的交通及通學環境。爰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交通、原住民族事務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包括：\n\n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n\n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n\n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及服務。\n\n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n\n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n\n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一人，專任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處）長兼任之；並應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其人數，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應達進用人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n\n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9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