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9070203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3/LCEWA01_100603_000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3/LCEWA01_100603_000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4"],"會議代碼":"公聽會-202212060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3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0"],"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3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3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7-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3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16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2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6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826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923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9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6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49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6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8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3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3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6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8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4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3390000"}],"議案名稱":"「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16:2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賴瑞隆","黃國書","蔡易餘","蘇震清","劉建國","林宜瑾"],"連署人":["陳素月","邱議瑩","吳思瑤","郭國文","王美惠","蘇治芬","湯蕙禎","羅致政","許智傑","范雲","洪申翰","王定宇","陳明文","羅美玲","吳琪銘","陳歐珀"],"first_time":"2022-10-07","last_time":"2023-07-21","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3","字號":"院總第597號委員提案第29081號","laws":["01816"],"提案編號":"597委29081","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黃國書、蔡易餘、蘇震清、劉建國、林宜瑾等22人，有鑑於重大刑事案件對公共秩序影響重大，外役監為協助受刑人順利回歸社會，勢必降低對其人身安全之控制，而使外役監成為便利受刑人逃逸之管道，恐成為社會治安之不安定因素，也因此發生逃逸者為搶奪槍械襲擊並殺害警察逃逸之案件，震驚社會。有關單位除應推動法令及管理措施改革之外，亦應考量重大刑事案件之犯罪人往往惡性重大，如同意其遴選進入外役監服刑，如發生逃逸事件恐再次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威脅。爰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禁止一定程度重大刑事犯罪之受刑人進入外役監服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酌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得由監獄報請法務部許假釋出獄之刑期執行條件，修正本條第一項有關得遴選為外役監受刑人之要件。（修正第一項第一款）\n二、有鑑於外役監採低強度管理，且允許適度回歸社會，如發生外役監受刑人逃脫並犯罪之情事恐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矯正單位應於遴選外役監受刑人時，充分評估其在監表現，須為在監表現良好，已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者。（增訂第一項第三款）\n三、現行條文之「有悛悔實據」內容過於空泛，爰參考學者意見修正以是否「認罪」與「積極修復犯罪損害」為判斷是否有「悛悔實據」之輔助基準。\n四、增訂遴選之消極要件，排除違反刑法妨礙性自主罪、殺人罪、傷害致死罪、重傷害及重傷害致死罪、搶奪致死或致重傷罪、強盜或準強盜致死或致重傷罪、加重強盜罪、強盜罪結合犯、海盜罪及其結合犯、擄人勒贖罪及其加重與結合犯等，不得參與遴選。（修正條文第二項第一款）\n五、增訂組織犯罪條例之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製造、販賣或運輸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使兒童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罪之加重結合犯、人口販運防制法意圖營利摘取他人器官罪等惡性重大犯罪行為，亦不得遴選外役監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項第二款）\n六、除列舉不得遴選外役監之犯罪類型外，就可能出現於其他特別刑法中之犯罪，增訂重大犯罪防堵條款。（修正條文第二項第四款）","對照表":[{"law_id":"01816","law_name":"外役監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n\n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n\n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n\n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n\n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n\n三、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n\n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n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n\n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n\n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816:01816:2020-05-22-修正:4","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二款、第四款。\n\n二、外役監之創設目的在使表現良好之受刑人得提早適應並回歸社會，應允其在得提報假釋前遴選入外役監服刑，現行條文之執行二個月，恐難以評估其是否真正有悛悔實據之事證，參酌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得由監獄報請法務部許假釋出獄之客觀條件，修正本條第一項有關得遴選為外役監受刑人之客觀要件。\n\n三、一般認為外役監之設置對受刑人之教化，係作為一正向誘因，如受刑人表現良好者，有機會遴選至人身自由拘束程度較低之外役監，享有探視及休假等異於一般監獄之特別處遇。然而較自由的措施卻也成為逃脫之機會，矯正單位應於遴選外役監受刑人時，詳細評估其在監表現，爰增訂第三款。\n\n四、現行條文之「有悛悔實據」內容過於空泛，然而以矯正之目的而言，受刑人是否已認識並承認罪行，並有意願積極改過，降低其再犯危險性乃為矯正機關之根本目的，爰參考學者意見，修正以是否「認罪」與「積極修復犯罪損害」為判斷是否有「悛悔實據」之輔助基準。\n\n五、為防止外役監受刑人逃逸，或為逃逸實施暴力犯罪導致社會治安遭受嚴重破壞，爰增訂遴選之消極要件，列舉妨礙性自主罪、殺人罪、傷害致死罪、重傷害及重傷害致死罪、搶奪致死或致重傷罪、強盜或準強盜致死或致重傷罪、加重強盜罪、強盜罪結合犯、海盜罪及其結合犯、擄人勒贖罪及其加重與結合犯等，亦應排除不得參與遴選。\n\n六、增訂組織犯罪條例之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製造、販賣或運輸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使兒童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罪之加重結合犯、人口販運防制法意圖營利摘取他人器官罪等惡性重大犯罪行為，亦不得遴選外役監之規定。\n\n七、除列舉不得遴選外役監之犯罪類型外，就可能出現於其他特別刑法中之犯罪，增訂重大犯罪防堵條款。","修正":"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三分之一，累犯執行逾二分之一，於一年內得提報假釋。\n\n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n\n三、在監表現良好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n四、有事實足認已承認罪行並積極修復犯罪損害，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n\n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罪。\n二、犯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七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n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n\n四、其他以強暴、脅迫手段犯罪，致人於死或重傷，受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n五、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n\n六、因犯罪而撤銷假釋。\n\n七、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n\n八、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n\n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9070203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