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03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4/LCEWA01_100604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4/LCEWA01_100604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議案狀態":"逕付二讀","提案人":["溫玉霞"],"連署人":["吳斯懷","吳怡玎","李德維","翁重鈞","陳玉珍","洪孟楷","張育美","李貴敏","魯明哲","鄭正鈐","曾銘宗","賴士葆","馬文君","游毓蘭","陳雪生","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mtime":"2024-01-18T15:08:4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14","last_time":"2022-10-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4","會期":6,"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9093號","laws":["07108"],"提案編號":"1574委29093","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為落實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人民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基本權利，以確保人民參政權，不因在外求學工作，或因為疾病、身心障礙、生產或受傷不良於行等種種因素，或因為人民在境外工作生活無法返回戶籍地投票，因而喪失投票的基本權利，應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考量容易施行，應速由全國性公民投票施行不在籍投票，爰擬具「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08","law_name":"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rows":[{"說明":"一、本法之立法目的。\n\n二、本法依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五條條文規定制定之。","增訂":"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參政權，落實公民投票權之行使，實施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不在籍投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說明":"本條明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不在籍投票的定義。","增訂":"第二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不在籍投票係指符合資格之公民投票權人，得於投票日為移轉投票或於特設投票所投票或提前通訊投票。"},{"說明":"本條明定不在籍投票之種類及定義：\n\n一、第一款明定移轉投票，符合第五條第一項所列舉之公民投票權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於戶籍地外之居住地、工作地或求學地投票。\n\n二、第二款明定特設投票所投票，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公民投票權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於特設投票所投票。\n\n三、第三款通訊投票，乃專為國外之國民，於投票日具有投票資格者，得依規定申請通訊投票。但國外國民限定於申請通訊投票時居住國外尚未入境者，申請通訊投票經核定後，即不得再申請改變投票方式。","增訂":"第三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不在籍投票之種類及定義：\n\n一、移轉投票：指符合資格之公民投票權人，得依主管機關所定辦法申請於戶籍地以外之居住地、工作地或求學地投票。\n\n二、特設投票所投票：指符合資格之公民投票權人，得依主管機關所定辦法申請於主管機關設置之特別投票所投票。\n\n三、通訊投票：指國外國民符合公民投票權人，得依主管機關所定辦法申請通訊投票。但國外國民限定於申請通訊投票時居住國外且尚未入境者。\n\n申請通訊投票，經核定後，不得再申請改變投票方式。"},{"說明":"本條規定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增訂":"第四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在縣（市）為縣（市）選舉委員會。"},{"說明":"一、本條規定本法之適用對象。\n\n二、第一項列舉境內之國民得申請移轉投票。\n\n三、第二項列舉境內之國民得申請於特設投票所投票。\n\n四、第三項規定在國外之國民得申請通訊投票。","增訂":"第五條　中華民國境內國民於投票日具有投票資格之下列人員，得依規定申請移轉投票：\n\n一、投票日擔任選務工作者。\n\n二、執行勤務之警察。\n\n三、在戶籍地以外工作者。\n\n四、在戶籍地以外求學者。\n\n五、因疾病、身心障礙、生產或受傷而不良於行者。\n\n中華民國境內國民於投票日具有投票資格之下列人員，得依規定申請於特設投票所投票：\n\n一、在營服役之軍人。\n\n二、在監受刑人。\n\n中華民國在國外之國民於投票日具有投票資格者，得依規定申請通訊投票。"},{"說明":"本條規定本法之計票方式。","增訂":"第六條　不在籍投票之票數應與一般票數合併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特設通訊投票計票所，接受監督公開計票。"},{"說明":"如何實施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又如何實施通訊投票，必須訂定明確辦法才能施行，爰授權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訂定之。","增訂":"第七條　實施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及通訊投票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說明":"本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增訂":"第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內施行。\n\n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0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