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03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4/LCEWA01_100604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4/LCEWA01_100604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溫玉霞"],"連署人":["張育美","吳斯懷","曾銘宗","洪孟楷","吳怡玎","陳玉珍","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鄭正鈐","魯明哲","馬文君","游毓蘭","翁重鈞","賴士葆","李貴敏","林文瑞","陳雪生"],"mtime":"2024-01-18T15:08:4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14","last_time":"2022-10-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4","會期":6,"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9095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29095","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鑒於總統、副總統選舉乃是國之大事，一般稱為大選，人民的投票意願最高，投票行為最為踴躍。但是有許多人民因為離鄉背井，求學工作，或因為疾病、身心障礙，或因為生產或受傷不良於行，或因為在國外工作求學等種種因素，於投票日無法返回戶籍地投票，而喪失投票的基本權利，因此有必要實施不在籍投票，以保障人民的參政權利，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不在籍投票原是世界潮流，全世界已有115個國家實施不在籍投票，其方式包括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及通訊投票。\n二、我國實施選舉制度已有五十年餘，投票已成為人民的生活習慣。但我國尚未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遠遠落後世界潮流。\n三、憲法規定人民的參政權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應予保障。人民不能因為離鄉背井、求學工作或因疾病、身心障礙、生產或受傷不良於行等種種因素，或因為在國外工作求學無法返回戶籍地投票而喪失投票的基本權利。尤其是總統、副總統選舉乃是人民最關切的選舉，大家都要投票，應有投票方式得以行使。\n四、爰於本條增訂第四項，明定：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得不在籍投票，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又增訂第五項，明定：不在籍投票之方式包括：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及通訊投票。\n五、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17","說明":"一、增訂本條第四項及第五項。\n\n二、增訂理由：\n\n(一)不在籍投票原是世界潮流，全世界已有115個國家實施不在籍投票，其方式包括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及通訊投票。\n\n(二)我國實施選舉制度已有五十年餘，投票已成為人民的生活習慣。但我國尚未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遠遠落後世界潮流。\n\n(三)憲法規定人民的參政權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應予保障。人民不能因為離鄉背井、求學工作或因疾病、身心障礙、生產或受傷不良於行等種種因素，或因為在國外工作求學無法返回戶籍地投票而喪失投票的基本權利。尤其是總統、副總統選舉乃是人民最關切的選舉，大家都要投票，應有投票方式得以行使。\n\n(四)爰於本條增訂第四項，明定：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得不在籍投票，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又增訂第五項，明定：不在籍投票之方式包括：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及通訊投票。","修正":"第十三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n\n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得不在籍投票，行使不在籍投票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n前項不在籍投票之方式，應包括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及通訊投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03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