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03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3/LCEWA01_100603_0010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3/LCEWA01_100603_0010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為洲"],"連署人":["吳怡玎","翁重鈞","楊瓊瓔","賴士葆","廖婉汝","鄭正鈐","鄭麗文","吳斯懷","馬文君","洪孟楷","魯明哲","溫玉霞","李德維","李貴敏","游毓蘭","陳雪生","曾銘宗"],"mtime":"2024-01-18T15:17:3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07","last_time":"2022-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3","會期":6,"字號":"院總第1696號委員提案第29099號","laws":["01147"],"提案編號":"1696委29099","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鑑於本法相關罰則為民國三十二年一月所制定，罰則過低，且不符合現況，為維護勞工權益，爰此，特擬具「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一條明訂：「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n二、鑑於現行法規針對企業組織不為提撥職工福利金、提撥不足額或未造具職工福利金收支表冊公告者，相關罰則為民國三十二年一月所制定，罰則過低，且不符合現況，為維護勞工權益，捍衛勞權，擬修正罰則。\n三、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訊，應依法主動公開之；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又該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並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等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有公益上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n四、基於保障勞工權益之公益上必要，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之一條，主管機關除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應同時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俾讓多數勞工得以及時獲得與勞動條件相關之重要資訊。","對照表":[{"law_id":"01147","law_name":"職工福利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違反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者，除由主管官署責令提撥外，處負責人以一千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47:01147:1943-01-16-制定:11","說明":"現行法規針對不為提撥職工福利金或提撥不足額者，相關罰則為民國三十二年一月所制定，罰則過低，且不符合現況，爰將處現行一千元以下罰鍰，修正提高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第十一條　違反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者，除由主管官署責令提撥外，處負責人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十二條　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處負責人以五百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47:01147:1943-01-16-制定:12","說明":"現行法規針對未造具職工福利金收支表冊公告之，相關罰則為民國三十二年一月所制定，罰則過低，且不符合現況，爰將處現行五百元以下罰鍰，修正提高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第十二條　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處負責人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基於保障勞工權益之公益上必要，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之一條之規定，主管機關除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應同時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俾讓多數勞工得以及時獲得與勞動條件相關之重要資訊。","修正":"第十二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n\n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03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