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03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4/LCEWA01_100604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4/LCEWA01_100604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致政","莊瑞雄","許智傑","賴惠員"],"連署人":["王美惠","鍾佳濱","湯蕙禎","何志偉","沈發惠","吳思瑤","吳玉琴","林俊憲","江永昌","余天","蔡易餘","何欣純"],"mtime":"2024-01-18T15:08: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14","last_time":"2022-10-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4","會期":6,"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9102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29102","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莊瑞雄、許智傑、賴惠員等16人，有鑑於「動物保護法」針對民間動物收容所並無管理規定，然而卻傳出民間收容所有人力及環境不足，甚至不當飼養之情形發生，故應建立管理制度，以保障民間收容所之努力，爰擬具「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間因動物收容需求所設置收容所，實行照護、收容、尋找合適領養人等工作，現階段並無法規規範，即使多數民間收容所盡力維護，仍有少數收容所出現人力不足、環境欠佳、甚至有虐待動物之情形，近來，更傳出有民間收容所因不當飼養造成犬隻死亡案件，過度的愛心，超出能力範圍反而害了動物。因此，應建立民間收容所登記制度，以便政府及民眾瞭解民間收容所狀況，如地點、環境及服務項目，此外，也可透過評鑑制度，提升民間收容所品質，並可作為獎勵之評定依據。\n二、針對民間動物收容所，台灣目前並無法律規範，然美國各州皆有不同規定，部分州規範民間收容所需取得主管機關許可，甚至許可效期為一年，需逐年重新申請，部分州則針對民間收容所有稽查制度，並將結果公布於網站，若有違反動保相關規定，皆可暫停或終止民間收容所。\n三、而臺北市依照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訂有「臺北市民間動物收容處所設置許可及補助辦法」，針對於臺北市設置民間動物收容所需申請許可，有效期三年，並針對違反規定者可撤銷或廢止許可與登記，除此之外也可向動保處申請相關補助，以達到有效管理民間收容所，同時又能提供相關協助，然而動物保護法目前仍無相關規定，故提出修正，以避免少數個案，影響民間動物收容所之努力。","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民間因動物收容需求所設置收容所，實行照護、收容、尋找合適領養人等工作，現階段並無法規規範，即使多數民間收容所盡力維護，仍有少數收容所出現人力不足、環境欠佳、甚至有虐待動物之情形，近來，更傳出有民間收容所因不當飼養造成犬隻死亡案件，過度的愛心，超出能力範圍反而害了動物。因此，應建立民間收容所登記制度，以便政府及民眾瞭解民間收容所狀況，如地點、環境及服務項目，此外，也可透過評鑑制度，提升民間收容所品質，並可作為獎勵之評定依據。\n\n三、針對民間動物收容所，台灣目前並無法律規範，然美國各州皆有不同規定，部分州規範民間收容所需取得主管機關許可，甚至許可效期為一年，需逐年重新申請，部分州則針對民間收容所有稽查制度，並將結果公布於網站，若有違反動保相關規定，皆可暫停或終止民間收容所。\n\n四、而臺北市依照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訂有「臺北市民間動物收容處所設置許可及補助辦法」，針對於臺北市設置民間動物收容所需申請許可，有效期三年，並針對違反規定者可撤銷或廢止許可與登記，除此之外也可向動保處申請相關補助，以達到有效管理民間收容所，同時又能提供相關協助，然而動物保護法目前仍無相關規定，故提出修正，以避免少數個案，影響民間動物收容所之努力。","增訂":"第十四條之三　民間機構或團體自行設置動物收容處所者，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動物保護之單位申請核發設置許可，並依許可內容進行設置，設置完成經勘驗核可後，發給動物收容處所登記證書。\n\n經前項申請核可之民間收容處所，應受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動物保護之單位定期評鑑，評鑑方法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03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