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030702018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016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4/LCEWA01_100614_003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4/LCEWA01_100614_003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會期":"10-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1-09","2023-01-10","2023-01-11","2023-01-12","2023-01-13"],"會議代碼":"院會-10-6-15"},{"會期":"10-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1-09","2023-01-10","2023-01-11","2023-01-12","2023-01-13"],"會議代碼":"院會-10-6-1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菸害防制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羅致政","何志偉","賴惠員"],"連署人":["王美惠","鍾佳濱","湯蕙禎","莊瑞雄","吳玉琴","林俊憲","江永昌","許智傑","吳思瑤","余天","蔡易餘","沈發惠","何欣純","管碧玲"],"mtime":"2024-01-18T14:41: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14","last_time":"2023-0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4","會期":6,"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29103號","laws":["02549"],"提案編號":"1462委29103","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何志偉、賴惠員等17人，有鑑於實踐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之精神，並符合菸害防制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宗旨，應符合不同性別比例之原則，爰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第二項針對有關健康福利捐金額評估之學者專家，並無性別比例之強制規定，然為營造性別主流化之政策參與及環境，並實踐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之精神，且「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二十二次委員會決議：「行政院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全體委員組成之比例，單一性別委員比例應達三分之一。」，因此，健康福利捐金額評估之學者專家也應符合性別比例原則。\n二、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醫療補助、疾病防治、菸害防制及菸農與相關產業輔導照顧，其中健康福利捐運用之多個面向不僅包含兒少範圍，也包含婦女相關議題，其專家學者會議應包含不同性別成員，以含括不同面向之看法，而國健署調查，台灣女性吸菸比例呈現上升的情形，且女性吸菸風險較男性更大，因此，有關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評估之學者專家，成員性別應保障不同性別意見，以符合消除女性歧視及菸害防制之宗旨。","對照表":[{"law_id":"02549","law_name":"菸害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害防制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n\n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n\n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n\n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n\n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n\n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n\n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n\n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n\n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n\n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n\n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9-01-12-修正:6","說明":"一、本條第二項針對有關健康福利捐金額評估之學者專家，並無性別比例之強制規定，然為營造性別主流化之政策參與及環境，並實踐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之精神，且「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二十二次委員會決議：「行政院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全體委員組成之比例，單一性別委員比例應達三分之一。」，因此，健康福利捐金額評估之學者專家也應符合性別比例原則。\n\n二、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醫療補助、疾病防治、菸害防制及菸農與相關產業輔導照顧，其中健康福利捐運用之多個面向不僅包含兒少範圍，也包含婦女相關議題，其專家學者會議應包含不同性別成員，以含括不同面向之看法，而國健署調查，台灣女性吸菸比例呈現上升的情形，且女性吸菸風險較男性更大，因此，有關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評估之學者專家，成員性別應保障不同性別意見，以符合消除女性歧視及菸害防制之宗旨。","修正":"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n\n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n\n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其中任一性別人數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n\n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n\n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n\n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n\n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n\n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n\n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n\n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n\n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03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