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03070203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3/LCEWA01_100603_0010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3/LCEWA01_100603_0010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明文","王美惠","羅致政","許智傑","陳亭妃"],"連署人":["林楚茵","張廖萬堅","邱志偉","邱泰源","江永昌","羅美玲","鍾佳濱","吳玉琴","蔡易餘","余天","蘇治芬","湯蕙禎","陳素月"],"mtime":"2024-01-18T15:17:2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07","last_time":"2022-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3","會期":6,"字號":"院總第53號委員提案第29112號","laws":["01432"],"提案編號":"53委29112","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王美惠、羅致政、許智傑、陳亭妃等18人，鑒於台灣社會除對酒駕行為零容忍，亦對毒駕行為零容忍，為避免軍人毒駕行為扼殺國軍戰力，爰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施用毒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可能因毒品之作用而發生交通意外傷亡，為確保社會大眾交通安全，爰提案增訂處罰之條款。\n二、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擇定以尿液檢驗經判定為陽性，為認定施用毒品之基準。亦即行為人施用毒品後其尿液檢驗經判定為陽性，而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者，即予處罰。","對照表":[{"law_id":"01432","law_name":"陸海空軍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犯本條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22-01-24-修正:61","說明":"一、台灣社會除對酒駕行為零容忍，亦對毒駕行為零容忍，本條增訂第一項第四款施用毒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處罰。\n\n二、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行為人施用毒品，其尿液檢驗經判定為陽性，而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者，即應予處罰，以維護國人安全的交通環境。","修正":"第五十四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四、施用毒品而其尿液檢驗經判定為陽性。\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犯本條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03070203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