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05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4/LCEWA01_100604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4/LCEWA01_100604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3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為洲","游毓蘭","黃國書","高虹安","楊瓊瓔"],"連署人":["蔡壁如","林德福","洪孟楷","鄭麗文","謝衣鳯","陳超明","萬美玲","李德維","林思銘","吳斯懷","鄭正鈐","羅明才","陳玉珍","孔文吉","曾銘宗","張其祿","吳怡玎","許淑華","溫玉霞","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魯明哲","徐志榮","林文瑞","陳椒華","陳雪生"],"mtime":"2024-01-18T10:15:4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14","last_time":"2022-10-18","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4","會期":6,"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9116號","提案編號":"1607委29116","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游毓蘭、黃國書、高虹安、楊瓊瓔等31人，鑑於我國於103年8月1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經總統公布於同年12月3日正式實施，自此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於我國已具有內國法之效力。而依據公約之精神，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他人平等之基礎上享有各項基本人權及基本自由，為使公約之精神能於憲法層次上獲得保障，自當將前揭身障公約之宗旨予以入憲。爰此，特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不分區立法委員身心障礙者代表之席次，明定「全國不分區立委應包括身心障礙者代表，且各政黨當選名單中，每10席應有1席身心障礙者代表」。\n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修正我國身心障礙者基本國策，明定「國家應落實身心障礙者與他人平等之基礎上享有各項基本人權及自由；保障其就醫、就學、就業、生活維護、參與社會、經濟安全及其他福利服務；制定合理調整措施；建構社會參與所需之無障礙資訊與環境，對於所需預算應優先編列」。","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三款文字及第二項文字。\n\n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前言（O）所示：身心障礙者應有機會積極參與政策及方案之決策過程，包括與其直接相關者，同公約第四條第三項亦明定：「為執行本公約以發展及實施立法及政策時，及其他關於身心障礙者議題之決策過程中，締約國應與代表身心障礙者之組織、身心障礙者，包括身心障礙兒童，密切協商，以使其積極涉入」是就上開公約意旨，有關身心障礙者相關政策之形成與制定，應有身心障礙者代表餐與決策，較能確保身心障礙者之權益。而根據衛生福利部110年第三季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身心障礙證明者計有1,200,743人，占總人口比例5.12%，且身心障礙者者總人口亦相當於原住民族總人口之2倍，惟現行增修條文中，未明文規定立法委員之席次中應有身心障礙者之代表，顯然現行條文對於身心障礙者各項政策形成之過程，欠缺身心障礙者代表之聲音。\n\n三、鑒於具身心障礙者較非身心障礙者於生活各層面更能同理了解障礙者之處境，依此，有關身心障礙者政策之形成與制定，應參照前揭公約之意旨，自當確保身心障礙者代表有參與決策之機會，惟現行身心障礙者總人數已占總人口比例達5.12%，為促使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能賦予憲法層次之保障，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三款，明定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席次中應有身心障礙者代表，同時修正第二項，明定各政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每十席中應有一席身心障礙者代表。","修正":"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其全國不分區立委應包括婦女、身心障礙者弱勢群體代表。\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且每十席應有一席身心障礙者代表。\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現行":"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n\n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n\n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n\n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n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n\n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n\n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n\n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n\n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0-04-24-修正:11","說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制定之精神乃在確保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平等之基礎上享有各項基本人權及自由，惟查現行條文第七項內容，顯僅以福利之角度做為我國身心障礙者基本國策之方針，卻未能完整彰顯保障身心障礙者基本人權及自由之目標，為促使公約宗旨能作為我國身心障礙者基本國策之根基，爰修正第七項，明文揭示國家應落實身心障礙者與他人平等之基礎上享有各項基本人權及自由。","修正":"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n\n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n\n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n\n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n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n\n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國家應落實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的各項基本人權及自由；保障其就醫、就學、就業、生活維護、參與社會、經濟安全及其他福利服務；制定合理調整措施；建構社會參與所需之無障礙資訊與環境。對於所需預算應優先編列。\n\n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n\n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n\n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0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