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05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4/LCEWA01_100604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4/LCEWA01_100604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486/112230248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486/112230248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486/112230248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486/112230248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1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0-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2-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陳明文等19人、委員黃秀芳等19人分別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2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分別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2人及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06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220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9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9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2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1890000"}],"議案名稱":"「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陳秀寳","黃國書","邱志偉","王美惠","李德維","郭國文"],"連署人":["吳思瑤","張廖萬堅","吳玉琴","洪申翰","陳歐珀","莊瑞雄","莊競程","黃秀芳","陳亭妃","鍾佳濱","何欣純","陳明文","范雲","湯蕙禎","羅美玲","賴品妤"],"mtime":"2024-01-18T15:09: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14","last_time":"2023-11-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4","會期":6,"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29128號","laws":["02901"],"提案編號":"1082委29128","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黃國書、邱志偉、王美惠、李德維、郭國文等22人，為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益，並使文化資產得以妥善保存；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主管機關優先承買權之期限、容積移轉制度及經指定或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所定著之土地之補償措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條規定，經指定或登錄之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經指定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n二、然司法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發布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3號即宣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條第一項之規定，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被指定或登錄為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之所有權人相當之補償，不符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n三、為使人民之財產權益受妥適保障，爰修正相關條文。於第三十二條增訂主管機關之優先承買權期限、修正第四十一條之容積移轉制度及修正第九十九條經指定或登錄之私有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之補償措施。\n四、為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益，並使文化資產得以妥善保存；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主管機關優先承買權之期限、容積移轉制度及經指定或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所定著之土地之補償措施。","對照表":[{"law_id":"02901","law_name":"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16-07-12-全文修正:34","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主管機關之優先承買權將影響私有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所有權人移轉不動產之權益，為避免因主管機關之行政程序過長或所有權人無從得知主管機關有無購買意願，致所有權人錯失與其他有意願承購者之交易機會，爰參酌《博物館法》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第一項通知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回覆有無購買意願；主管機關未依期限回覆者，即視同放棄行使優先承買權，以確實保障所有權人之權益。","修正":"第三十二條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n\n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前項通知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回覆有無購買意願；未回覆者，視同放棄優先購買之權。"},{"現行":"第四十一條　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文化部定之。\n前項所稱其他地方，係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地區。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n\n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古蹟之指定或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任意廢止。\n\n經土地所有人依第一項提出古蹟容積移轉申請時，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單位完成其容積移轉之計算，並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管理人。","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16-07-12-全文修正:43","說明":"一、現行第一項之立法意旨，係為補償人民財產權因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所受之限制及提高其保存之意願。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八一三號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提升私有土地所有人保存維護文化資產之意願，爰擴大文化資產之適用類別。又考量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古蹟保存計畫之公告實施，對於古蹟保存區外之古蹟保存計畫範圍土地可建築之容積亦將造成限制；爰修正第一項之規定，明定因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之指定或登錄，致其所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以及古蹟保存計畫範圍內土地，其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者，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得予容積移轉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而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配合酌作相關法律文字修正。\n\n二、將現行第一項後段授權內政部與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之容積移轉辦法之規定，移列至第五項，明定第一項容積移轉相關事項，包括換算公式、移轉方式、折繳代金、作業方式、辦理程序等事項，授權由內政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n\n三、為健全文化資產永續財務機制，參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條、《濕地保育法》第二十七條等規定，增訂第六項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者，該代金與所衍生之收益用途之規定。\n\n四、增訂第七項，明定第一項其他獎勵措施內容、方式與第六項有關折繳代金、所衍生之收益納入相關基金、專款專用等辦理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四十一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計畫範圍內土地，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因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指定或登錄、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或古蹟保存計畫之公告實施，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n\n前項所稱其他地方，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地區。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n\n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指定、登錄或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古蹟保存計畫之管制，不得任意廢止。\n\n經土地所有人依第一項提出容積移轉申請時，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單位完成其容積移轉之計算，並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管理人。\n\n第一項容積轉移之換算公式、移轉方式、折繳代金、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代金與所衍生之收益，主管機關得納入相關基金，並應專款專用於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容積移轉及相關保存維護事項。\n\n第一項所定其他獎勵措施之內容、方式與前項所定納入相關基金、專款專用之辦理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九十九條　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n\n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16-07-12-全文修正:108","說明":"為利於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使其活化再利用方式多元、創新，提高社會參與保存意願，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減免房屋稅、地價稅適用對象規定，刪除「私有」等文字，擴大稅捐減免及於屬公有者。復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八一三號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提高私人參與保存意願，爰修正第一項，將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納入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對象範圍，爰現行第二項配合酌作相關法律文字修正。","修正":"第九十九條　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n\n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05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