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05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4/LCEWA01_100604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4/LCEWA01_100604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秀寳","黃國書","邱志偉","王美惠","林宜瑾"],"連署人":["洪申翰","吳思瑤","陳歐珀","李德維","吳玉琴","張廖萬堅","莊瑞雄","陳亭妃","鍾佳濱","陳明文","范雲","湯蕙禎","羅美玲","邱顯智","賴品妤","邱泰源"],"mtime":"2024-01-18T15:09:4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14","last_time":"2022-10-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4","會期":6,"字號":"院總第1783號委員提案第29129號","laws":["07202"],"提案編號":"1783委29129","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黃國書、邱志偉、王美惠、林宜瑾等21人，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爰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該法規之中央主管機關，以明權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係為了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提升國立大學研究發展成果效益，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強化產業競爭力而制定。\n二、惟隨著業務的拓展，原主管機關科技部已於民國111年改制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於同年7月27日正式揭牌；爰此應修正相關法律用語，以明確相關之權責。\n三、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爰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該法規之中央主管機關，以明權責。","對照表":[{"law_id":"07202","law_name":"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設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之審議及監督：\n\n一、國家重點領域之擇定。\n\n二、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n\n三、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及續辦研究學院。\n\n四、主管機關聘（派）與改派之國立大學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會）及研究學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政府代表。\n\n五、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之備查。\n\n六、研究學院創新計畫之變更。\n\n七、研究學院之停辦或不續辦。\n\n八、組成專案小組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研究學院運作情形。\n\n九、其他有關研究學院之監督。\n\n前項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每屆任期四年，包括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科技部及其他相關部會之政府代表、學者專家及產業代表，由主管機關指派之代表擔任召集人；政府代表應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n\n審議會之委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監督會及管理會之委員，亦不得參與研究學院辦理之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違反規定者，由國立大學解除其監督會及管理會之職，並終止其參與研究學院辦理之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n\n第一項第一款國家重點領域與第二款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law_content_id":"07202:07202:2021-05-14-制定:5","說明":"隨著業務的拓展，原主管機關科技部已於民國一一一年改制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於同年七月二十七日正式揭牌；爰此應修正相關法律用語，以明確相關之權責。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爰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該法規之中央主管機關，以明權責。","修正":"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設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之審議及監督：\n\n一、國家重點領域之擇定。\n\n二、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n\n三、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及續辦研究學院。\n\n四、主管機關聘（派）與改派之國立大學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會）及研究學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政府代表。\n\n五、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之備查。\n\n六、研究學院創新計畫之變更。\n\n七、研究學院之停辦或不續辦。\n\n八、組成專案小組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研究學院運作情形。\n\n九、其他有關研究學院之監督。\n\n前項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每屆任期四年，包括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其他相關部會之政府代表、學者專家及產業代表，由主管機關指派之代表擔任召集人；政府代表應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n\n審議會之委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監督會及管理會之委員，亦不得參與研究學院辦理之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違反規定者，由國立大學解除其監督會及管理會之職，並終止其參與研究學院辦理之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n\n第一項第一款國家重點領域與第二款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05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