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05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4/LCEWA01_100604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4/LCEWA01_100604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4"],"會議代碼":"公聽會-202212060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3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0"],"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3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3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7-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3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16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2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6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826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923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9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6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49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6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8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2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3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3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6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8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4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3390000"}],"議案名稱":"「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09:4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郭國文","蔡易餘","李德維","萬美玲","王美惠","林岱樺","張宏陸","洪孟楷","林奕華","何欣純","劉櫂豪","羅美玲","江永昌","林楚茵","林為洲","黃世杰"],"first_time":"2022-10-14","last_time":"2023-07-21","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4","字號":"院總第597號委員提案第29131號","laws":["01816"],"提案編號":"597委29131","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有鑒於外役監脫逃、逾期未歸頻傳，甚至發生員警身亡情形，不僅嚴重衝擊社會治安，亦打擊民眾對於監所乃至於外役監制度的信賴，爰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盼透過外役監受刑人遴選資格的加嚴，以及違規後解送其他監獄規範的完善，減少社會治安漏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民國98年至民國108年期間，一般監獄脫逃8人，各外役監脫逃受刑人卻高達39人，106年至108年內，自強及明德外役監獄更連續發生12起受刑人脫逃事件。且今年9月發生外役監受刑人逾期未歸並殺害員警之事件，已嚴重衝擊社會秩序，除檢討外役監行政管理程序及制度外，亦應檢討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及移監規定，方能避免外役監失其讓受刑人與從監所過渡到社會之功能，甚至成為高風險破壞社會治安之場域。\n二、外役監之設立意旨在使受刑人得於刑滿釋放前適應監所外之生活，並與社會逐步接軌，爰設置得於監外處所從事作業、表現良好返家探視等措施，也因其得與社會外界較為頻繁接觸，若受刑人逃離監所或逾期未歸，即產生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風險，故透過遴選門檻、違規後移回一般監獄執行及返家探視審查基準等規定的加嚴或調整，確保外役監內的受刑人確實符合將回歸社會之身心狀態，以符合外役監欲使受刑人復歸之功能，並保障社會及民眾安全不受侵擾。","對照表":[{"law_id":"01816","law_name":"外役監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制定之。\n\n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監獄組織條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816:01816:1974-06-14-全文修正:1","說明":"一、第一項配合監獄行刑法條次變更酌調文字。\n\n二、第二項刪除監獄組織條例之文字。配合監獄組織條例修正名稱為監獄組織通則，並於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公布廢止。","修正":"第一條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制定之。\n\n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現行":"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n\n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n\n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n\n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n\n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n\n三、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n\n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n\n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n\n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n\n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816:01816:2020-05-22-修正:4","說明":"一、第一項第一款延長在監執行期間。外役監為中間處遇之開放性犯罪矯正機構，設立宗旨欲使受刑人較易與社會接軌，然現行對於受刑人是否適合在外役監服刑之評量時間過短，可能使不適宜之受刑人被送往外役監服刑，遂延長在監執行期間之必要。\n\n二、第一項第二款改以「一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為遴選要件，以期符合外役監階段性處遇制度之本旨，並將現行第三款「有悛悔實據」之文字移列至第二款。\n\n三、第一項第二款刪除及酌調文字。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避免歧視身心障礙者，爰刪除現行第三款「身心健康」之文字。另考量外役監作業特殊性及兼顧社會安全，爰於第三款增列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及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始得遴選。\n\n四、第二項調整及新增各款外役監受刑人遴選消極要件。衡酌外役監受刑人多於監外處所從事作業，並得返家探視，較易與社會產生連結，為降低受刑人伺機脫逃或逾期未歸，而有影響社會安全之風險，自應排除重大犯罪行為人，對於故意致死、重傷、強盜、擄人勒贖、指揮犯罪組織或性剝削兒童、少年等行為，抑或是針對涉有另案、假釋再犯等受刑人，認其顯有較高之脫逃或危害社會風險，皆應使收刑人從外役監遴選資格中剃除，以避免外役監成為社會治安之漏洞。\n\n五、為保障已遴選至外役監之受刑人資格，不因本條修正影響既有權益，避免法條發生溯及既往之效果，爰新增第四項規定。","修正":"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徒刑之執行，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n\n二、有悛悔實據且一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n\n三、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n\n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n\n二、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n\n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四項後段、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致重傷、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後段、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罪。\n\n四、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n\n五、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n\n六、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犯同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犯同條第三項之罪。\n\n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但犯同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不在此限。\n\n八、犯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n\n九、犯前八款以外，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家庭暴力罪、第六十一條之違反保護令罪。\n\n十、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n\n十一、執行撤銷假釋之殘餘刑期，或假釋中再犯罪之徒刑。\n\n十二、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n\n十三、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五年。\n\n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n\n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遴選至外役監之受刑人，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現行":"第十八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n\n一、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n\n二、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n\n前項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law_content_id":"01816:01816:1980-11-14-修正:18","說明":"一、第一項序文酌調文字。原規定受刑人解送其他監獄執行，須經監務委員會決議，為確保程序彈性，故刪除應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之文字，且為明確機關之督導業務，將核准機關改為法務部矯正署。\n\n二、第一項第一款酌調文字。現行違背紀律之要件較為模糊，遂改為有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全之行為，且對於可能危害外役監秩序者，不應限於「屢誡不悛者」者方能移送其他監獄，爰予刪除。\n\n三、新增第一項第二款。現行外役監知悉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有施用毒品、另涉刑事案件或其他不法行為等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事，且情節重大時，足認受刑人已不宜於外役監服刑，應改送其他監獄執行。\n\n四、新增第一項第三款。現行受刑人在外探視期間，偶有傳出破壞社會安寧之情形，為使規範周全，返家探視期間除違反現行規定外，若致生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亦應衡酌是否解送其他監獄執行。\n\n五、增加第一項第四款之要件。受刑人若有受傷或罹病有療養之必要，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服刑，應使其接受治療，爰增列第四款規定。\n\n六、現行第二款規定，配合新增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移列至第五款。\n\n七、刪除原第二項規定。為免法規體系複雜化，將外役監受刑人懲罰規定回歸監獄行刑法。\n\n八、增加第二項過渡規定。為保障受懲罰者權益，避免法條發生溯及既往之效果，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受刑人有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之行為，於修正施行時尚未作成懲罰處分者，仍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第十九條規定。","修正":"第十八條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役監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n\n一、有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n\n二、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n\n三、於返家探視期間，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n\n四、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n\n五、其他重大事由，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受刑人有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之情形，於修正施行時尚未作成懲罰處分者，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第十九條規定。"},{"現行":"第二十一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n\n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n\n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n\n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816:01816:1994-01-14-修正:21","說明":"一、第一項增加返家探視之要件。現行僅以作業成績優良衡酌受刑人得否返家探視，略顯輕率，未將受刑人逾假未歸或破壞社會秩序之可能性納入考量，恐對於公共秩序產生嚴重影響，遂應判斷受刑人於監所內是否行狀善良，且無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方能准予返家探視之依據。\n\n二、第四項增加法務部訂定辦法之授權範圍。現對於受刑人返家探視相關規範授權法務部定之，然文字過於模糊不清，有違授權明確性原則之虞，遂增加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文字。","修正":"第二十一條　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n\n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n\n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n\n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05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