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06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4/LCEWA01_100604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4/LCEWA01_100604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486/112230248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486/112230248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486/112230248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486/112230248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1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0-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2-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陳明文等19人、委員黃秀芳等19人分別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2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分別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2人及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06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220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9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9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2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1890000"}],"議案名稱":"「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萬美玲","楊瓊瓔"],"連署人":["翁重鈞","魯明哲","鄭正鈐","張育美","李德維","吳怡玎","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陳雪生","孔文吉","曾銘宗","馬文君","溫玉霞","廖婉汝","林思銘","吳斯懷","陳玉珍","呂玉玲","游毓蘭","羅明才"],"mtime":"2024-01-18T15:09:5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14","last_time":"2023-11-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4","會期":6,"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29134號","laws":["02901"],"提案編號":"1082委29134","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楊瓊瓔等22人，鑒於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另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條第三項中規定：「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然暫定古蹟所有權人、使用人及管理人卻未能享有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優惠，且仍須負起暫定古蹟之管理維護責任，顯有權利及義務不對等之情形，為保障暫定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權利，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私有暫定古蹟納入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範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另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條第三項中規定：「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然暫定古蹟所有權人、使用人及管理人卻能未享有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優惠，且仍須負起暫定古蹟之管理維護責任，顯有權利及義務不對等之情形，實有修正之必要。\n二、此外，我國曾發生具文資價值之房屋，因所有權人同意建商拆除，於列為暫定古蹟之資格前，便遭拆除毀壞，如陳復禮洋樓及天外天劇場，若將私有暫定古蹟一並列入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範圍內，除可免除權利及義務不對等之情形，亦可增加所有權人申請暫訂古蹟之誘因，以期避免類似文資悲劇再次發生。\n三、綜上所述，為保障暫定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權利，及避免陳復禮洋樓與天外天劇場之文資悲劇再次發生，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私有暫定古蹟納入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範圍。","對照表":[{"law_id":"02901","law_name":"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九條　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n\n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16-07-12-全文修正:108","說明":"一、鑒於現行本條文第一項規定：「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另於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中規定：「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然暫定古蹟所有權人、使用人及管理人卻未享有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優惠，且仍須負起暫定古蹟之管理維護責任，顯有權利及義務不對等之情形。\n\n二、此外，我國曾發生具文資價值之房屋，因所有權人同意建商拆除，於列為暫定古蹟之資格前，便遭拆除毀壞，如陳復禮洋樓及天外天劇場，若本條文將私有暫定古蹟一並列入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範圍內，除可免除權利及義務不對等之情形，亦可增加所有權人申請暫訂古蹟之誘因，以期避免類似文資悲劇再次發生，爰於本條文中規定，將私有暫定古蹟列入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範圍。","修正":"第九十九條　私有古蹟、私有暫定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n\n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0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