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06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4/LCEWA01_100604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4/LCEWA01_100604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洪孟楷","楊瓊瓔"],"連署人":["張育美","翁重鈞","魯明哲","鄭正鈐","李德維","吳怡玎","鄭天財Sra Kacaw","曾銘宗","馬文君","孔文吉","林思銘","溫玉霞","吳斯懷","廖婉汝","陳雪生","呂玉玲","游毓蘭","羅明才"],"mtime":"2024-01-18T15:10:0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14","last_time":"2022-10-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4","會期":6,"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29135號","laws":["01725"],"提案編號":"1126委29135","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洪孟楷、楊瓊瓔等21人，鑒於我國體育訓練逐步走向科學化，運動員培訓期間除有教練陪伴外，亦增加各類體育專業人員輔助運動員訓練，然國外曾發生輔助運動員訓練之體育專業人員性侵、性騷擾運動員之情事，造成運動員嚴重之心理創傷，為避免前述之憾事發生於我國運動員身上，爰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各級學校體育專業人員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事務人員之任用，應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期藉此防範不適格之體育專業人員接近學生運動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我國體育訓練逐步走向科學化，運動員培訓期間，除有教練陪伴以外，亦增加各類體育專業人員輔助運動員之訓練，如營養師、醫師、運動防護員及物理治療師等人員輔助運動員訓練，然國外曾發生輔助運動員訓練之體育專業人員性侵、性騷擾運動員之情事，造成運動員嚴重之身心理創傷，甚有選手不得不放棄繼續訓練，我國應防範未然，避免類似憾事發生於我國運動員身上。\n二、此外，美國曾發生隨隊醫師性侵運動員之憾事，受害之運動員不下百人，該名隊醫皆是藉治療之名，行性侵、性騷擾之事，且大多數受害者皆於未成年時遭受侵犯，我國政府實有對體育專業人員之任用消極資格進行規範之必要。\n三、綜上所述，為避免有類似事件發生於我國運動員身上，爰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各級學校體育專業人員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事務人員之任用，應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期藉此防範不適格之體育專業人員接近學生運動員。","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鑒於我國體育訓練逐步走向科學化，運動員培訓期間，除有教練陪伴以外，亦增加各類體育專業人員輔助運動員之訓練，如營養師、醫師、運動防護員及物理治療師等人員輔助運動員訓練，然國外曾發生輔助運動員訓練之體育專業人員性侵、性騷擾運動員之情事，造成運動員嚴重之身心理創傷，甚有選手不得不放棄繼續訓練，我國應防範未然，避免類似憾事發生於我國運動員身上。\n\n三、此外，美國曾發生隨隊醫師性侵運動員之憾事，受害之運動員不下百人，該名隊醫皆是藉治療之名，行性侵、性騷擾之事，且大多數受害者皆於未成年時遭受侵犯，我國政府實有對體育專業人員之任用消極資格進行規範之必要。爰增訂本條文，規定各級學校體育專業人員或其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試務人員之任用，應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期藉此防範不適任之人員接近學生運動員。","增訂":"第十六條之一　各級學校體育專業人員或其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事務人員之任用，應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n\n前項協助運動訓練相關事務人員之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0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