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06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4/LCEWA01_100604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4/LCEWA01_100604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8/112430035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8/1124300358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8/112430035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8/112430035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3-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1-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03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204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20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溫玉霞等17人、委員萬美玲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莊競程等22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291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901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5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3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2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38900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10:0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翁重鈞","鄭天財Sra Kacaw","林思銘","吳怡玎","魯明哲","曾銘宗","溫玉霞","孔文吉","張育美","鄭正鈐","洪孟楷","廖婉汝","陳雪生","吳斯懷","李德維","馬文君","陳玉珍","呂玉玲","游毓蘭","羅明才","楊瓊瓔"],"first_time":"2022-10-14","last_time":"2023-03-16","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9137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9137","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2人，鑒於現行「刑法」之規定，對毒駕之認定門檻不夠明確，行為人除有吸毒事實外，亦須構成「致不能安全駕駛」始能論罪，然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認定不易，以致有部分毒駕行為人得以逃過刑責，顯見對毒駕之認定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即論以刑責，以期藉此杜絕毒駕之惡行，維護國人交通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始得論以刑責，然其認定門檻不夠明確，駕駛人除須吸食毒品外，亦須構成「致不能安全駕駛」始能論罪，惟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認定不易，難以開罰，以致部分毒駕行為人得以逃過刑責，此認定方式易使毒駕行為人心存僥倖而一犯再犯，實有修正之必要。\n二、此外，於實務執行上，常發生諸多爭議，往往檢警發現有駕駛者有吸食毒品之情形，卻因須達「致不能安全駕駛」始能論罪，以致毒駕行為人逃過刑責，如104年台中市一名高姓男子吸毒駕車遭警方攔查，經檢驗後，體內驗出三種毒品反應，且其中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正常人之26倍，然一、二審法院因無法證明該男子吸毒後達「致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判決無罪定讞，顯見現行「刑法」對毒駕之認定不夠明確，亦難以有效嚇阻毒駕之惡行。\n三、綜上所述，為維護用路人之安全，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即論以刑責，以期藉此杜絕毒駕之惡行，維護國人交通安全。","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2-01-24-修正:227","說明":"鑒於現行本法之規定，對毒駕之認定門檻不夠明確，毒駕行為人除有吸毒事實外，亦須構成「致不能安全駕駛」始能論罪，然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認定不易，難以開罰，易使毒駕行為人心存僥倖而一犯再犯，此行為已嚴重危害民眾之交通安全，實有修本條文之必要，爰於第一項增訂第四款，明定駕駛者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即論以刑責；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對尿液檢驗基夠之認可標準及尿液檢驗程序已授權訂定規範，並訂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且該檢驗方式於實務上已建立其可信度，為社會一般大眾可接受之方式，爰以尿液檢驗為判定標準，併予敘明。","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四、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0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