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06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4/LCEWA01_100604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4/LCEWA01_100604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馬文君"],"連署人":["江啟臣","鄭天財Sra Kacaw","林思銘","傅崐萁","溫玉霞","游毓蘭","楊瓊瓔","曾銘宗","鄭正鈐","林德福","張育美","陳玉珍","李德維","廖婉汝","吳斯懷"],"mtime":"2024-01-18T15:10: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14","last_time":"2022-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4","會期":6,"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29140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619委29140","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鑑於國內對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惟忽略了有隱性需求者（懷孕初期的孕婦、有衣物包覆傷口、突感身體不適），導致乘坐博愛座遭致「視覺審判」，基此，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有其他實際需要者」納入乘坐博愛座，以擴大優先乘坐之對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對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引入「博愛座」（priority seat）的美意係在1980年代，受到北歐「無障礙環境」的啟迪借鑑，博愛座普遍設置於離車廂門較近處，搭以圖像化及標語，遂養成大眾禮讓座位給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使用。\n二、但是大眾運輸工具所提供之「博愛座」，建構在視覺判斷層面，反映了大眾對於不良於行者的狹隘想像，反忽略了有懷孕初期的孕婦、有衣物包覆傷口的學生、突然身體不適的上班族，或有外觀看不出來的隱性需求者，其實也是當下實際需要乘坐博愛座的人。\n三、基此，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將優先乘坐博愛座之老弱婦孺修正為其他實際需要者，以擴大優先乘坐對象，以充實博愛座設置之美意。","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n\n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n\n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n\n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n\n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n\n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n\n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5-12-01-修正:64","說明":"一、國內對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引入「博愛座」（priority seat）的美意係在1980年代，受到北歐「無障礙環境」的啟迪借鑑，博愛座普遍設置於離車廂門較近處，搭以圖像化及標語，遂養成大眾禮讓座位給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使用。\n\n二、但是大眾運輸工具所提供之「博愛座」，建構在視覺判斷層面，反映了大眾對於不良於行者的狹隘想像，反忽略了有懷孕初期的孕婦、有衣物包覆傷口的學生、突然身體不適的上班族，或有外觀看不出來的隱性需求者，其實也是當下實際需要乘坐博愛座的人。\n\n三、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將優先乘坐博愛座之老弱婦孺修正為其他實際需要者，以擴大優先乘坐對象，以充實博愛座設置之美意。","修正":"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n\n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n\n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求者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n\n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n\n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n\n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n\n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06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