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06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4/LCEWA01_100604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4/LCEWA01_100604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曾銘宗","林奕華","廖婉汝","謝衣鳯","林思銘","李德維","呂玉玲","孔文吉","陳以信","翁重鈞","鄭麗文","萬美玲","陳玉珍","鄭正鈐","魯明哲","張育美"],"mtime":"2024-01-18T15:10: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14","last_time":"2022-10-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4","會期":6,"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9151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9151","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7人，有鑑於部分民眾安裝翹牌器，意圖規避公共危險罪、超速、蛇行、逼車等違法違規行為，使警方或檢舉民眾不能辨認其牌號，增加查緝困難。針對該行為應加重處罰，本席等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原處罰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提高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吊銷其牌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各縣市警方皆有防制危險駕車勤務取締，取締常見案例通常有，酒後駕車、無照駕駛、駕照註銷及安裝翻牌器等交通違規。\n二、過去有不少飆車案例，車輛安裝俗稱的翹牌器，藉以規避查緝與檢舉。更有歹徒搶奪運鈔車案例，做案車輛就有安裝翹牌器，企圖規避警方追緝。\n三、部分民眾安裝翹牌器，意圖規避公共危險罪、超速、蛇行、逼車等違法、違規行為，本席認為應提高處罰，以減少翹牌器成為犯罪工具之可能性。","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n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n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n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n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n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n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n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n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n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n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n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n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n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17","說明":"部分民眾安裝翹牌器，意圖規避公共危險罪、超速、蛇行、逼車等違法違規行為，使警方或檢舉民眾不能辨認其牌號，增加查緝困難。針對該行為應加重處罰，從原條文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提高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吊銷其牌照。","修正":"第十二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n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n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n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n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n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n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n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n\n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n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n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n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n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n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現行":"第十三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n\n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n\n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n\n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18","說明":"部分民眾使用俗稱的翹牌器，規避公共危險罪，或超速、蛇行……等行為查緝取締，為加重該行為之處罰，將部分文字調整移至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修正":"第十三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n\n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n\n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n\n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06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