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07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4/LCEWA01_100604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4/LCEWA01_100604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167/112410016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167/112410016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167/112410016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167/112410016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5-9"},{"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3-3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何志偉等 33 人、委員趙天麟等 18 人、委員江啟臣等 19 人、委員林昶佐等 17 人、委員廖婉汝等 29 人、委員洪孟楷等 19 人、委員劉建國等 17 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為洲等 18 人、委員湯蕙禎等 17 人、委員溫玉霞等 18 人、國民黨黨團及委員林淑芬等 16 人分別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397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33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5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0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9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5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6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5070202500"}],"議案名稱":"「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11:0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湯蕙禎"],"連署人":["吳玉琴","羅美玲","王美惠","莊競程","沈發惠","張宏陸","吳秉叡","江永昌","林靜儀","賴惠員","邱泰源","范雲","張廖萬堅","何志偉","陳明文","陳秀寳"],"first_time":"2022-10-14","last_time":"2023-03-31","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4","字號":"院總第1762號委員提案第29156號","laws":["01417"],"提案編號":"1762委29156","案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鑑於「兵役法」中服現役十年以上未退伍除役前之官兵，對國軍已有一定程度貢獻，若不幸因病或意外等亡故者，仍無法取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定「退除役官兵」資格，其遺族亦無法受照顧。故排除其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致死，及因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情形者以外，應使其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法妥善照顧，以激勵基層士氣，並鼓勵基層部隊核心讓其安心久任，因此，爰提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17","law_name":"兵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n\n一、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n\n二、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n\n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致身心障礙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資送回鄉。\n\n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成年為止；戰訓或因公殞命者之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n\n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敘方志，以資表彰。\n\n六、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軍人及其配偶、前款現役軍人之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n\n七、其他勳賞、撫卹、保險、傷亡慰問、安養津貼及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n\n前項第六款規定，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取得榮譽國民證之本人及其配偶死亡者，準用之。\n\n第一項第六款及前項所定事項，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審酌辦理之；其資格、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n\n第一項第三款受傷致身心障礙標準，由國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417:01417:2020-04-28-修正:55","說明":"一、軍中服現役十年以上依法退伍除役之官兵，可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核認為無服務照顧期限之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惟服現役十年以上未及退伍除役前，即不幸因病或意外等亡故者，因無法取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定「退除役官兵」資格，其遺族亦無法受照顧。\n\n考量彼等對國家之貢獻、落實政府照顧國軍官兵及其遺族之政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官兵遺族，實有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照顧之需要，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n\n二、現行第四項移列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n\n三、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致死，及因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有損軍譽且無助於社會公益，尚無由政府照顧之必要，爰增訂第三項，明定排除第一項第四款之適用。\n\n四、考量已服現役十年以上亡故官兵之貢獻不因本法本次修正前後有所區別，為落實政府照顧國軍官兵及其遺族政策，爰增訂第四項，使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已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者之遺族亦適用於第一項第四款規定。\n\n五、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移列第五項及第六項，現行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四十四條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n\n一、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n\n二、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n\n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致身心障礙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資送回鄉。\n\n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成年為止；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者之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n\n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敘方志，以資表彰。\n\n六、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軍人及其配偶、前款現役軍人之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n\n七、其他勳賞、撫卹、保險、傷亡慰問、安養津貼及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n\n前項第三款受傷致身心障礙標準，由國防部定之。\n\n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第一項第四款規定。\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者之遺族，亦適用第一項第四款規定。\n\n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取得榮譽國民證之本人及其配偶死亡者，準用之。\n\n第一項第六款及前項所定事項，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審酌辦理之；其資格、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0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