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07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4/LCEWA01_100604_000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4/LCEWA01_100604_000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蘇治芬","賴瑞隆"],"連署人":["林岱樺","莊競程","王美惠","邱議瑩","湯蕙禎","吳玉琴","陳明文","何欣純","蔡易餘","沈發惠","何志偉","陳秀寳","林靜儀","江永昌","賴惠員","洪申翰"],"mtime":"2024-01-18T15:11: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14","last_time":"2022-10-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4","會期":6,"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9171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9171","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賴瑞隆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鑑於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公眾運輸及其他公共安全事故，對於一行為侵害數生命或身體法益，依想像競合犯法理，從一重處斷論以一罪，均適用現行第二百七十六條侵害個人法益之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能處有期徒刑五年，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且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符，為避免此類公眾運輸或其他重大公安事故有情重法輕情形，爰擬具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六條修正草案，以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安全。","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三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222","說明":"一、第一項之行為極易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之結果，現行規定並無加重結果犯之處罰，實有不足，爰增訂第二項致死及致重傷加重結果犯之處罰，以資衡平。\n\n二、現行第二項規定移列第三項前段，因過失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之行為，其情節重大者，極易造成重大傷亡而具有高度危險性，應另為處罰規定，並提高刑度，爰提高本法之刑責至五年以下，及提高罰金至五十萬元以下，以保護公眾往來及公共安全。\n\n三、現行第三項移列第四項，內容未修正；第一項未修正。","修正":"第一百八十三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345","說明":"鑑於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公眾運輸或其他公共安全事故，對於一行為侵害數生命或身體法益，依想像競合犯法理，從一重處斷論以一罪，均適用現行本條侵害個人法益之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能處有期徒刑五年，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且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符，應予修正，爰增訂後段，如致三人以上死亡，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賦予法官依個案情節裁量論處，以因應過失致死之多元態樣。","修正":"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三人以上於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07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