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11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5/LCEWA01_100605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5/LCEWA01_100605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椒華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椒華"],"連署人":["林俊憲","趙正宇","李昆澤","湯蕙禎","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賴瑞隆","陳素月","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孔文吉","高嘉瑜","游毓蘭","管碧玲","邱顯智","魯明哲","王婉諭","劉世芳","廖婉汝"],"mtime":"2024-01-18T15:05:2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28","last_time":"2022-11-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5","會期":6,"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9179號","laws":["03118"],"提案編號":"1749委29179","案由":"本院委員陳椒華等20人，有鑑於動物園有別於其他社教機構，需照顧多樣性動物之各式福利，為強化公私立動物園在展示及展演野生動物之教育及保育意義，以符合社會尊重生命、落實環境教育之期待，擬於可輸入保育類動物的公私立動物園資格中，增加須符合「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之條件，爰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18","law_name":"野生動物保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n\n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n\n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n\n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之輸入或輸出，以產地國原住民族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為限。\n\n輸入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須提出前項證明文件。\n\n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者，準用本法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管理與處罰規定，並得沒入之。","說明":"一、本條文新增第三項。\n\n二、公立動物園之資格認定，在現行條文中係被認定為「社教機構」，係以《終身學習法》為其法源，然該法僅規定公立動物園依「各級政府得設立或依職權核准設立動物園」；私立動物園則依《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設立，將動物園與其他社教機構一視同仁，並未顧及動物園是一需要照顧多樣性動物之各式福利的功能，應有不同於其他社教機構的特殊性。\n\n三、而民國100年所通過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則鼓勵「設施場所之設置應尊重生命並維護自然生態資源與特色」，此等設施場所之設置定義，方能符合前述動物園之特殊性、落實動物園生命教育功能。\n四、為符合社會尊重生命、落實環境教育及確保公私立動物園輸入保育類動物「為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爰修訂本法，將「具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成為可輸入保育類動物的公私立動物園需經之資格認定條件。","修正":"第二十四條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n\n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n\n前項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需具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n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n\n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之輸入或輸出，以產地國原住民族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為限。\n\n輸入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須提出前項證明文件。\n\n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者，準用本法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管理與處罰規定，並得沒入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1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