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11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5/LCEWA01_100605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5/LCEWA01_100605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7/112400126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7/112400126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7/112400126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7/112400126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19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致政等17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余天等23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天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14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09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9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915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6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5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以信等21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2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天等23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2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3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6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3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天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7070200600"}],"議案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05:3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莊瑞雄","劉櫂豪"],"連署人":["林俊憲","黃秀芳","劉世芳","林淑芬","陳明文","蔡易餘","賴惠員","蘇治芬","江永昌","林靜儀","湯蕙禎","吳玉琴","王美惠","陳素月"],"first_time":"2022-10-28","last_time":"2023-04-26","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5","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29180號","laws":["01203"],"提案編號":"1684委29180","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劉櫂豪等16人，鑒於目前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於外籍人口之出入境和國內移民業者之管理仍有不嚴謹之處，對於國人出入境之個人資料保護亦有外洩之疑慮，為能保障國人之安全和維護個人隱私，爰提案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03","law_name":"入出國及移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n\n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n\n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n\n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n\n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n\n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n\n六、攜帶違禁物。\n\n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n\n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n\n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n\n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n\n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n\n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n\n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n\n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n\n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n\n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n\n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21-12-21-修正:22","說明":"我國雖非聯合國之會員國，但為因應世界法治潮流，建議立法禁止國際犯罪者進入我國，以避免我國成為國際執法之黑洞。爰此，新增聯合國國際刑警組織所發布之要犯通報資格，其對象共分為8類，用以表示不同的目的。\n\n通報等級分類：\n\n(一)紅色通報\n\n各國際刑警組織成員國中心局接到紅色通報後可立即據此對通報人員實施拘捕並參照本國的相關法律進行國際引渡。\n\n(二)藍色通報\n\n各國際刑警組織成員國中心局接到藍色通報後可立即據此對通報人員進行定位，鑑識或取得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訊息。\n\n(三)綠色通報\n\n各國際刑警組織成員國中心局接到綠色通報後可立即據此對通報人員警告被認為可能威脅公眾安全的犯罪活動。\n\n(四)黃色通報\n\n各國際刑警組織成員國中心局接到黃色通報後可立即據此對通報人員進行搜尋，可能此通報人員為重要失蹤人口或無法自我辨識。\n\n(五)黑色通報\n\n各國際刑警組織成員國中心局接到黑色通報後可立即據此對通報人員進行情報搜尋，此通報人員為已死亡人口。\n\n(六)橙色通報\n\n各國際刑警組織成員國中心局接到橙色通報後可立即據此對通報人員警告被認為可能威脅單一人士、物體人身或財產的犯罪活動。\n\n(七)紫色通報\n\n各國際刑警組織成員國中心局接到紫色通報後可立即據此要求提供有關此通報人員作案手法、程序、犯罪對象、設備或躲藏地點等訊息。\n\n(八)特別通報\n\n各國際刑警組織成員國中心局接到國際刑警組織─聯合國安全會議特別通報後，代表該通報人員或實體是受聯合國制裁的。","修正":"第十八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n\n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n\n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n\n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n\n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n\n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n\n六、攜帶違禁物。\n\n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n\n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n\n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n\n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n\n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n\n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n\n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n\n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n\n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n\n十六、受國際刑警組織要犯通報。\n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n\n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現行":"第四十八條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入出機場、港口前，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於起飛（航）前向移民署通報預定入出國時間及機、船員、乘客之名冊或其他有關事項。乘客之名冊，必要時，應區分為入、出國及過境。","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21-12-21-修正:65","說明":"基於個人資料保護之精神，參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明定資料註銷或銷毀之要件及其限制事項，以維護人民權益。","修正":"第四十八條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入出機場、港口前，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於起飛（航）前向移民署通報預定入出國時間及機、船員、乘客之名冊或其他有關事項。乘客之名冊，必要時，應區分為入、出國及過境。\n\n移民署依法取得之資料對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n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n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現行":"第五十六條　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n\n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n\n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n\n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n\n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n\n移民業務機構辦理前項第三款所定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應逐案申請移民署許可；其屬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者，移民署應會商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之。\n\n經營第一項第三款之業務者，不得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n\n移民業務機構對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但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之廣告，得逐案送移民公會團體審閱確認，再轉報移民署核定後，始得為之；其屬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者，移民署應會商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定之。\n\n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未賦予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之移民業務廣告。\n\n移民業務機構應每年陳報營業狀況，並保存相關資料五年，對於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移民業務機構受託辦理第一項各款業務時，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相關收費數額表由移民署參考市場價格擬定後公告之。","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21-12-21-修正:74","說明":"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並無要求移民業者須參與相關之法治課程及培訓計畫。為避免業者有觸法之可能以及方便移民署進行控管，立法新增以強制業者參與訓練、張貼海報、提供員工簿冊以及建立通報機制，以避免移民業者淪為犯罪之溫床。","修正":"第五十六條　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n\n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n\n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n\n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n\n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n\n移民業務機構辦理前項第三款所定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應逐案申請移民署許可；其屬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者，移民署應會商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之。\n\n經營第一項第三款之業務者，不得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n\n移民業務機構對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但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之廣告，得逐案送移民公會團體審閱確認，再轉報移民署核定後，始得為之；其屬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者，移民署應會商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定之。\n\n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未賦予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之移民業務廣告。\n\n移民業務機構應每年陳報營業狀況，並保存相關資料五年，對於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移民業務機構受託辦理第一項各款業務時，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相關收費數額表由移民署參考市場價格擬定後公告之。\n\n為防制違法行為，移民業務機構應執行下列防制措施：\n一、於入口明顯處標示犯罪防制資訊。\n二、指派一定比例從業人員參與犯罪防制訓練。\n三、備置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n四、發現疑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者，通報警察機關處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1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