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13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5/LCEWA01_100605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5/LCEWA01_100605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二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廖萬堅","賴品妤","邱志偉"],"連署人":["陳明文","黃國書","湯蕙禎","郭國文","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羅美玲","陳秀寳","張宏陸","王美惠","林靜儀","何欣純","鍾佳濱","吳玉琴","莊競程","沈發惠","許智傑"],"mtime":"2024-01-18T15:06: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28","last_time":"2022-11-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5","會期":6,"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9194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9194","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賴品妤、邱志偉等20人，鑒於多起校園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師生關係，由於老師和學生於學校中具某程度之服從關係，加害人若意圖藉此權勢或機會對受害學生猥褻或性交，被害人易因該服從關係而曲從，爾後被害人因此社會關係弱勢地位必須長期承受犯罪苦果（例如怕事件曝光受譴責而仍容忍加害人犯罪行為），同時加害人因有社會權勢光環更肆無忌憚，尤其被害人是孩童對於此類情況更加無助，根據國外研究未成年之性侵犯受害者平均需花二十四年才能首次說出受害經歷，惟查現行刑法之追訴期規定不利為受害人將加害人繩之以法，亦對未成年人利用權勢之性侵犯罪刑罰過輕，爰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二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取消對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之追訴期間限制，以及對未成年人之權勢性交犯罪加重其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五前年台灣年輕女作家林奕含（筆名：房思琪）以小說的方式道出其於未成年時被補習班老師誘姦的經歷，並於該書出版後輕生，震驚社會，引發大眾關注老師對學生之性侵害犯罪案件以及當中未成年或孩童的無助處境。此類案件因此陸續被發掘出來，2019年7月人本基金會揭露台南市一名張姓國小教師性侵害的學生超過十名且犯行逾越二十年以上；最近台中也爆出隱忍超過二十年而成年後才有勇氣揭發狼師的案件，而且當初的受害人也是不只一人。\n此類不對等權勢關係下之性侵害犯罪，特別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學生或更小的孩童，其犯罪過程通常是一個漫長的歷程，成年之加害人往往藉由心理操控、幽微互動等精心計算，表面上冠冕堂皇為要建立信任和情感連結，實際上卻是藉此逐步的執行性犯罪行為，被害者反因不對等關係受控制亦不敢張揚，隱忍重覆發生的犯罪行為，加害人卻逍遙法外，被害人的心理傷害實非一般人所能理解。根據澳洲政府針對兒童性侵害案件在二○一七年十二月發表的調查報告發現，性侵害犯罪之兒童受害者平均得花24年才勇於說出受害經歷，可見要這類未成年受害人出面控訴需要多大的勇氣和決心。\n然而，現行刑法僅涉及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發生死亡結果者，才可無期限追訴，其餘仍受最多20年追訴期的限制，讓原本弱勢的受害人更加弱勢，爰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二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重點如下：\n一、對未成年人犯性侵害犯罪者，其追訴權期間應無限制（第八十條）\n鑒於許多孩童或未成年學生之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是在其心智能力較薄弱之年幼時期受害，受害當時不知該如何訴說及行使權利，直到成年有能力面對創傷而欲出面提告，卻已逾刑法追訴期限，無異於放任加害人（狼師）逍遙法外，爰此參考加拿大其就兒童性侵害犯罪並無追訴權期間限制之立法例，以及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就性侵害犯罪之界定，修正第八十條第一項序文，增列但書，對未成年人犯性侵害犯罪者，其追訴權期間應不受限制。\n二、對未成年人權勢性交犯罪應加重其刑責（修正條文第二百二十八條）\n相較於成年人，未成年學生及孩童於權勢關係下更處弱勢，加害人利用權勢性侵將造成他們一輩子的心理傷害，爰此新增第四項，對未成年人之權勢性侵犯罪應加重其刑。","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二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10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鑒於許多對孩童或未成年學生之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是在其心智能力較薄弱之年幼時期受害，受害當時不知該如何訴說及行使權利，直到成年有能力面對創傷欲出面提告卻已逾刑法追訴期限，無異於放任加害人（狼師）逍遙法外，爰此參考加拿大其就兒童性侵害犯罪並無追訴權期間限制之立法例，以及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就性侵害犯罪之界定，修正第一項序文：增列但書，對未成年人犯性侵害者，其追訴權期間不受限制。\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但對未成年人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之罪不在此限：\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現行":"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99-03-30-修正:275","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n\n二、新增第四項：相較於成年人，未成年學生及孩童於權勢關係下更處弱勢，加害人利用權勢性侵將造成其一輩子的心理傷害，爰此新增第四項，對未成年人之權勢性侵犯罪應加重其刑。","修正":"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n\n對未成年人犯第一項至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1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