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13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5/LCEWA01_100605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5/LCEWA01_100605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廖萬堅","賴品妤"],"連署人":["林靜儀","沈發惠","吳玉琴","黃國書","邱志偉","湯蕙禎","羅美玲","陳明文","郭國文","張宏陸","鍾佳濱","何欣純","莊競程","吳思瑤","陳秀寳","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范雲"],"mtime":"2024-01-18T15:06:2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28","last_time":"2022-11-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5","會期":6,"字號":"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29196號","laws":["01780"],"提案編號":"576委29196","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賴品妤等20人，鑑於校園應為兒童快樂成長的環境，倘若發生校園性侵害案件為社會所不能接受，現行《教師法》雖規定涉性侵害案件之教師於任職期間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再聘，但對於非現職之退休教師，《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卻僅規定在職期間涉校園性侵害案件經判刑確定者，其退撫儲金專戶領取範圍以其本人撥繳之儲金本息為限。對於在職期間涉性侵案、退休後才經性平會調查屬實，但已超過刑事追訴期者，將任由其繼續領取私校退撫儲金，而不會受到任何懲處，實有不妥。爰此提出「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加經性平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其退撫儲金專戶領取範圍以其本人提撥之儲金本息為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校園本應是要讓學生能安全成長的環境，引領學生學習的老師若性侵學生，實為社會大眾所不能接受，依據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涉性侵之教師，經學校性平會或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屬實後，即解聘且終身不得再聘。遭解聘之教師自當無法領取退休給與，但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公校退撫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教職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意即公校教師因性侵案遭解聘，仍可領回在職期間本人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n二、但依據現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教職員不符退休、資遣規定而離職者，得一次領取個人儲金專戶之本息，僅例外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並經判刑確定，個人儲金專戶領取範圍以其本人提撥之儲金本息為限，但若是只經學校性平會調查屬實並作成解聘決議而離職之私校教師，仍得以領回其個人儲金專戶之本息全部，與公校僅得領回本人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有所不同。\n三、依據私校退撫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私校教師退撫儲金專戶之儲金來源包括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意即私校教師的退撫專戶中，自行提撥的儲金占百分之三十五，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提撥的儲金占百分之六十五。而公校退撫條例第八條規定，公校教師退撫基金費用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代表公校及私校分別都有個人撥繳百分之三十五及學校或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的退撫金。\n四、考量現行性侵案件之追訴期為20年，但學生遭受性侵之年紀較輕，懵懂無知且較不易即時向外求助，待心智成熟且做好心理準備對外訴說時，多數已超過20年的追訴期，即使經學校性平會調查屬實，仍無法使加害人獲得應有懲處，將放任其逍遙法外、繼續領取退休金。\n五、衡酌公私校之相關法規對涉有校園性侵案教師之懲處宜有一致性，爰此提案修正私校退撫條例第二十四條，規範因校園性侵案而遭解聘之私校教師，其領取之退撫儲金以個人撥繳之儲金本息為限，並增訂退休後經性平會調查屬實者，應追回已領取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撥繳之退撫儲金。","對照表":[{"law_id":"01780","law_name":"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教職員不符合退休、資遣規定而離職者，得一次領取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但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者，其領取範圍，以其本人撥繳之儲金本息為限。\n\n教職員於其任職期間，有前項但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情形，依本條例規定支領退休金、資遣給與後始判刑確定者，其所領私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撥繳儲金之本息，應予繳還。","law_content_id":"01780:01780:2009-06-12-制定:29","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現行僅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遭判刑確定者，退撫儲金專戶以本人提撥之儲金本息為限。但校園性侵害案件情況特殊，其受害者年齡較輕，多數受害者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對外訴說，且澳洲聯邦政府組成之「機構對兒童性侵事件回應皇家調查委員會」調查發現，於兒童階段遭受性侵的受害者平均花24年才說出受害經驗，此年限早已超過我國刑法規定之追訴期，導致是類案件若已超過追訴期，除免受刑責外，仍可領取其個人退撫專戶本息之全部，實不合理，爰此，新增經學校性平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得比照判刑確定之情形，其退撫儲金領取範圍以本人提撥之本息為限。\n\n二、修正第二項，在職期間涉及性侵案，於退休後經學校性平會調查屬實者，應與第一項相同，僅得領回本人所提撥之退撫儲金本息，已領取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提撥之本息應予繳還。","修正":"第二十四條　教職員不符合退休、資遣規定而離職者，得一次領取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但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者，其領取範圍，以其本人撥繳之儲金本息為限。\n\n教職員於其任職期間，有前項但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或涉有校園性侵害情形，依本條例規定支領退休金、資遣給與後始判刑確定，或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者，其所領私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撥繳儲金之本息，應予繳還。"},{"現行":"第二十五條　除前條所定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決確定者外，符合離職、資遣教職員，得不領取其依規定核發之離職或資遣給與，於年滿六十歲之日起由儲金管理會發還其未領取離職或資遣給與本息，或得準用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年金保險。\n\n前項人員於未滿六十歲前亡故，其未領取離職或資遣給與本息，由儲金管理會一次發還其遺族領取；遺族領受範圍、順序及比率，依民法之規定辦理。\n\n第一項人員辦理年金保險者，其遺族之範圍、順序及領受比例，依年金保險契約之約定；未約定者，依民法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80:01780:2009-06-12-制定:30","說明":"修正第一項，配合前條修正，新增排除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有性侵案屬實者，得不領取其依規定核發之離職或資遣給與之規定。","修正":"第二十五條　除前條所定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決確定，或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者外，符合離職、資遣教職員，得不領取其依規定核發之離職或資遣給與，於年滿六十歲之日起由儲金管理會發還其未領取離職或資遣給與本息，或得準用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年金保險。\n\n前項人員於未滿六十歲前亡故，其未領取離職或資遣給與本息，由儲金管理會一次發還其遺族領取；遺族領受範圍、順序及比率，依民法之規定辦理。\n\n第一項人員辦理年金保險者，其遺族之範圍、順序及領受比例，依年金保險契約之約定；未約定者，依民法之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13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