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13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5/LCEWA01_100605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5/LCEWA01_100605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張育美","馬文君","林思銘","洪孟楷","廖婉汝","賴士葆","魯明哲","鄭天財Sra Kacaw","鄭麗文","徐志榮","陳以信","溫玉霞","翁重鈞","呂玉玲","吳斯懷","吳怡玎","游毓蘭","謝衣鳯"],"mtime":"2024-01-18T15:06: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28","last_time":"2022-11-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5","會期":6,"字號":"院總第1259號委員提案第29201號","laws":["01751"],"提案編號":"1259委29201","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鑑於近年我國因交通事故傷亡之學童人數眾多，根據交通部統計數據，每年有超過萬名兒童及少年因交通事故傷亡。交通安全知識的推動及教育，刻不容緩，為增加家長及孩童的道路交通安全相關知識，爰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交通部道安資訊查詢網近五年統計數據，因交通事故傷亡之18歲以下兒超過2萬人，另依照靖娟基金會分析，事故傷害為孩童死亡主因，其中以交通事故占比最多。兒童因交通事故死亡案例中，有部分是由於汽車未使用安全配備導致喪生，因此，除了提供學童正確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外，家長的方面也同樣需要增進。\n二、為增加家長及孩童的道路交通安全相關知識，爰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家庭教育中心應結合交通機關或單位，共同推動交通安全相關知識。","對照表":[{"law_id":"01751","law_name":"家庭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原住民族事務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包括：\n\n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n\n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n\n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及服務。\n\n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n\n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n\n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一人，專任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處）長兼任之；並應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其人數，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應達進用人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n\n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19-04-23-全文修正:7","說明":"據交通部道安資訊查詢網近五年統計數據，因交通事故傷亡之18歲以下兒超過2萬人，另依照靖娟基金會分析，事故傷害為孩童死亡主因，其中以交通事故占比最多。兒童因交通事故死亡案例中，有部分是由於汽車未使用安全配備導致喪生，因此，除了提供學童正確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外，家長的方面也同樣需要增進。爰提案修正本條文。","修正":"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交通、原住民族事務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包括：\n\n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n\n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n\n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及服務。\n\n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n\n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n\n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一人，專任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處）長兼任之；並應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其人數，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應達進用人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n\n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13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