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13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5/LCEWA01_100605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5/LCEWA01_100605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師資培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賴士葆","孔文吉","費鴻泰","李德維","游毓蘭","廖婉汝","羅明才","吳怡玎","吳斯懷","馬文君","鄭麗文","林思銘","徐志榮","溫玉霞","林德福","魯明哲"],"mtime":"2024-01-18T15:06:4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28","last_time":"2022-11-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5","會期":6,"字號":"院總第1028號委員提案第29202號","laws":["01717"],"提案編號":"1028委29202","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鑑於《師資培育法》於民國92年修正後，「教育實習」納入師資培育職前教育課程，實習期間縮短為六個月，實習教師身分由「教師」轉為「學生」，另取消每月津貼。民國106年修正後，師培生須參加教師資格考試通過後，再進行為期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然而師培生實習期間有勞務提供與工作事實，但卻未發給津貼，恐有損學生權益，爰提出「師資培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師資培育法民國92年修正前，實習教師每月領有8千元津貼，修正後將「教育實習」納入師資培育職前教育課程，實習期間縮短為六個月，另支付學分費，並取消每月津貼。\n二、師資培育法民國106年修正後，師培生須參加教師資格考試通過後，再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等為期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師培生於實習期間，除從事學習訓練外並有勞務提供與工作事實，例如授課及處理行政庶務等，理應發給實習津貼，因此提案修正，師培生於實習期間應發給實習津貼。","對照表":[{"law_id":"01717","law_name":"師資培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師資培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n\n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n\n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應繳納之費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之報名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之。\n\n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17:01717:2017-05-26-全文修正:10","說明":"師培生於實習期間，除從事學習訓練外並有勞務提供與工作事實，爰修正第四項明訂教育實習辦法中，應納入實習津貼。","修正":"第十條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n\n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n\n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應繳納之費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之報名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之。\n\n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實習津貼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13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