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13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5/LCEWA01_100605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5/LCEWA01_100605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790/112210179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790/112210179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790/112210179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790/112210179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0-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0-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沈發惠等20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林楚茵等16人分別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25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20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3300"}],"議案名稱":"「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林楚茵","賴品妤"],"連署人":["羅美玲","鍾佳濱","吳秉叡","吳思瑤","王美惠","林宜瑾","蔡易餘","林靜儀","吳玉琴","郭國文","陳素月","陳明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許智傑"],"mtime":"2024-01-18T15:05:4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28","last_time":"2023-10-20","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1043號委員提案第29207號","會期":6,"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5","laws":["08137"],"提案編號":"1043委29207","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賴品妤等16人，為期強化金融消費者消費爭議保障，健全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制度，爰提案排除金融消費爭議中金融機構名稱之保密。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旨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惟爭議案件中金融機構之名稱應為非當事消費者所得探知，以做為金融往來對象選擇之依據，無匿名保障之必要。然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漏未將金融機構名稱排除其外，爰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透過金融機構名稱之揭露以利消費者選擇適當往來對象，並藉此增加金融機構處理金融消費糾紛之謹慎。","對照表":[{"law_id":"08137","law_name":"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金融消費爭議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公開。\n\n爭議處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所知悉金融消費爭議之資料及評議過程，除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爭議雙方之同意外，應保守秘密。","law_content_id":"08137:08137:2011-06-03-制定:22","說明":"增加揭露金融消費爭議處理之金融機構名稱，以做為非消費爭議當事人選擇金融往來對象之依據。","修正":"第十九條　金融消費爭議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公開。\n\n爭議處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所知悉金融消費爭議之資料及評議過程，除金融機構名稱或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爭議雙方之同意外，應保守秘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13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