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20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5/LCEWA01_100605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5/LCEWA01_100605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游毓蘭","廖國棟Sufin‧Siluko","陳超明","林文瑞","馬文君","張其祿","賴士葆","李德維","曾銘宗","廖婉汝","鄭天財Sra Kacaw","林德福","溫玉霞","楊瓊瓔","呂玉玲","鄭正鈐"],"mtime":"2024-01-18T15:08:0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28","last_time":"2022-11-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5","會期":6,"字號":"院總第759號委員提案第29228號","laws":["02710"],"提案編號":"759委29228","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7人，有鑑於醫學院學生如已在校選修並取得放射線學學分，其後任職時，實無必要再重新選修較其在學選修課程學分數低之基礎放射課程，或以該基礎放射課程為取得證書之條件，更不宜浪費社會資源而應將培訓名額讓與他人學習。爰擬具「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鑒於放射線學為醫學院必修或選修課程，且該課程原已涵蓋放射線學之專業知識，以及實務操作輻射設備等。而在校學習之課程內容較諸坊間培訓機構開設之兩天訓練課程更加紮實及豐富，而無重複選修之必要。\n二、又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委託訓練輻射防護教育課程，內容遠較醫學院所之相關課程簡易，且名額有限，而宜鎖定在校尚未選修過放射線學之成員。\n三、綜上，爰擬具「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已修畢相關學分者之例外規定。","對照表":[{"law_id":"02710","law_name":"游離輻射防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但領有輻射相關執業執照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或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不在此限。\n\n前項證書或執照，於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一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得以訓練代之；其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人員之資格、訓練、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與前項訓練取代證書或執照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710:02710:2002-01-04-制定:34","說明":"一、有鑒於放射線學為醫學院必修或選修課程，且該課程源已涵蓋放射線學之專業知識，以及實務操作輻射設備等。而在校學習之課程內容較諸坊間培訓機構開設之兩天訓練課程更加紮實及豐富，而無重複選修之必要。\n\n二、又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委託訓練輻射防護教育課程，內容遠較醫學院所之相關課程簡易，且名額有限，而宜鎖定在校尚未選修過放射線學之成員。\n\n三、爰擬具「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已修畢相關學分者之例外規定。","修正":"第三十一條　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除已取得大學以上學校放射線學學分至少二學分外，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而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但領有輻射相關執業執照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或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不在此限。\n\n前項證書或執照，於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一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得以訓練代之；其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人員之資格、訓練、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與前項訓練取代證書或執照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20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