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20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5/LCEWA01_100605_000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5/LCEWA01_100605_000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張其祿","賴士葆","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曾銘宗","溫玉霞","林文瑞","廖婉汝","楊瓊瓔","馬文君","呂玉玲","林德福","陳超明","游毓蘭","廖國棟Sufin‧Siluko","鄭正鈐"],"mtime":"2024-01-18T15:08:1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28","last_time":"2022-11-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5","會期":6,"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922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9229","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7人，鑑於現行刑法追訴權時效之規定無法因應政府機關利用加密手法隱匿違法行為，也無法因應心智未成熟之未成年被害人，於遇害時因年幼恐懼，不知或不願對外尋求協助，而有待其成年後心智成熟健全勇敢出面指控等情，致嚴重傷害司法公平正義等情。茲為建立並維護人民對司法之信任並貫徹社會公平正義、完善追訴制度，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雖明文規定不得以之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或以之掩飾特定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更不得以之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等。然則，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政府採購疫苗進度嚴重落後，更爆發關說疑雲，嚴重損害民眾權益。\n二、有鑑於行政官員有樣學樣，如今面對民意代表監督時，均效法衛福部以保密為由，拒絕公開相關資訊，已嚴重違反憲法五權分立之精神及行政機關之備詢義務。\n三、另鑑於刑法追訴權時效，並未排除政府機密文件保密期限，造成政府官員利用加密手法隱匿違法並規避刑事追訴；以及實務上常有未成年遭性侵但成年後出面指控時，卻已因追訴權罹於時效而無法訴追等情，追訴權時效實有中斷之必要，以免侵害國家或個人法益。\n四、何況，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年齡與性別交叉統計」於民國九十七年至一百一十年間之統計，性侵害受暴人數中，未滿十八歲者佔比約在百分之五十五至六十五之間，佔受性侵害群體之多數。未成年性侵被害者，往往因心智未臻成熟，無法理解妨害性自主行為本質，加上內心害怕與恐懼，不願立即對外公開或尋求協助，而待成年後，事過境遷或心智成熟健全，始得面對心理創傷而勇於公開，對於受害者而言，實非易事，而應予以考量。\n五、綜上，爰提案修正刑法第八十三條，增訂追訴權時效中斷情事，如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n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n\n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n\n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n\n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n\n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6-修正:107","說明":"一、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雖明文規定不得以之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或以之掩飾特定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更不得以之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等。然則，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政府採購疫苗進度嚴重落後，更爆發關說疑雲，嚴重損害民眾權益。\n\n二、有鑑於行政官員有樣學樣，如今面對民意代表監督時，均效法衛福部以保密為由，拒絕公開相關資訊，已嚴重違反憲法五權分立之精神及行政機關之備詢義務。\n\n三、另鑑於刑法追訴權時效，並未排除政府機密文件保密期限，造成政府官員利用加密手法隱匿違法並規避刑事追訴；以及實務上常有未成年遭性侵但成年後出面指控時，卻已因追訴權罹於時效而無法訴追等情，追訴權時效實有中斷之必要，以免侵害國家或個人法益。\n\n四、何況，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年齡與性別交叉統計」於民國九十七年至一百一十年間之統計，性侵害受暴人數中，未滿十八歲者佔比約在百分之五十五至六十五之間，佔受性侵害群體之多數。未成年性侵被害者，往往因心智未臻成熟，無法理解妨害性自主行為本質，加上內心害怕與恐懼，不願立即對外公開或尋求協助，而待成年後，事過境遷或心智成熟健全，始得面對心理創傷而勇於公開，對於受害者而言，實非易事，而應予以考量。\n\n五、綜上，爰提案修正刑法第八十三條，增訂追訴權時效中斷情事。","修正":"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下列事項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n一、起訴。\n二、政府機密文件之保密期間。\n三、對未成年人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於被害人年滿三十歲之前。\n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n\n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n\n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n\n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n\n前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20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