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20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5/LCEWA01_100605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5/LCEWA01_100605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6-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游毓蘭","馬文君","陳超明","林德福","廖國棟Sufin‧Siluko","張其祿","賴士葆","李德維","曾銘宗","廖婉汝","鄭天財Sra Kacaw","呂玉玲","溫玉霞","鄭正鈐","楊瓊瓔","林文瑞"],"mtime":"2024-01-18T15:08:1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28","last_time":"2023-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5","會期":6,"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9230號","laws":["03623"],"提案編號":"468委29230","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7人，有鑑於國內罹患癌症等重大疾病的年齡層日漸降低，民眾如在60歲前罹患疾病致無法自理或日常生活發生困難時，將致生不必要之社會問題。茲為確保民眾應有之基本尊嚴及健康政策基本人權。爰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6月公告之110年國人死因統計顯示，因罹患癌症死亡之人數，25歲至64歲有17,565人，且多集中於55歲以上之族群，約占8成6。可見，罹癌者之年齡層已有逐漸降低之趨勢。\n二、又鑑於民眾如在60歲前罹患疾病致無法自理或日常生活發生困難時，將致生不必要之社會問題。實有確保民眾應有之基本尊嚴及健康權適當的照料與保障之必要。\n三、綜上，爰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經主管機關核准領有重大傷病卡，可請領勞工退休金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之二　勞工未滿六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n\n一、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n\n二、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n\n三、非屬前二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得請領第一款失能年金給付或一次失能給付之失能種類、狀態及等級，或前款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之障礙種類、項目及狀態。\n\n依前項請領月退休金者，由勞工決定請領之年限。","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3-12-31-修正:30","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6月公告之110年國人死因統計顯示，因罹患癌症死亡之人數，25歲至64歲有17,565人，且多集中於55歲以上之族群，約占8成6。可見，罹癌者之年齡層已有逐漸降低之趨勢。\n\n二、又鑑於民眾如在60歲前罹患疾病致無法自理或日常生活發生困難時，將致生不必要之社會問題。實有確保民眾應有之基本尊嚴及健康權適當的照料與保障之必要。\n\n三、爰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經主管機關核准領有重大傷病卡，可請領勞工退休金之規定。","修正":"第二十四條之二　勞工未滿六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n\n一、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n\n二、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n\n三、非屬前二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得請領第一款失能年金給付或一次失能給付之失能種類、狀態及等級，或前款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之障礙種類、項目及狀態。\n\n四、領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發之重大傷病卡。\n依前項請領月退休金者，由勞工決定請領之年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20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