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20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5/LCEWA01_100605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5/LCEWA01_100605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2909/111240290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2909/111240290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2909/111240290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2909/111240290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3-1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3-1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12-2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4-1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4117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案、委員葉毓蘭等20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葉毓蘭等17人、委員江永昌等19人、委員邱志偉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23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委員葉毓蘭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6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葉毓蘭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委員賴品妤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黃秀芳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111227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225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02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5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3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9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82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8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30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5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9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1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4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82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15070200600"}],"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蔡易餘","許智傑","王美惠","邱志偉","張廖萬堅"],"連署人":["林岱樺","湯蕙禎","賴惠員","蘇治芬","張其祿","蘇震清","何欣純","陳明文","吳玉琴","莊競程","洪申翰","林俊憲","吳琪銘"],"mtime":"2024-01-18T15:07: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28","last_time":"202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5","會期":6,"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9235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9235","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許智傑、王美惠、邱志偉、張廖萬堅等18人，為使古董車活動帶動產業發展，除研訂古董車認定標準、核發專用牌照、安全檢驗及行駛道路等配套措施外，並配合增訂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及註銷牌照之規定。此外，國際上均將「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關鍵因素，將嚴重超速之規定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又鑑於無照駕駛、惡意逼車之不當駕駛行為已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為加強駕駛人與車輛管理及避免不當駕駛行為，修正相關條文，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之汽車，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及扣繳註銷牌照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n二、增訂尾燈、煞車燈等燈光設備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及裝置不合規定音調喇叭之罰責。（修正條文第十六條）\n三、修正無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之處罰規定，包括提高罰鍰上限、五年內再犯以最高額處罰、再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及汽車所有人允許無照者駕駛其汽車吊扣牌照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n四、修正無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之處罰規定，包括五年內再犯以最高額處罰、再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及吊扣牌照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n五、將「無駕駛執照」之情形明定為包括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n六、提高危險駕駛之罰鍰上限，並修正嚴重超速之規定，將行車速度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四十公里，及將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等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範疇。（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增訂無照駕駛、惡意逼車、擋車、競速及競技等行為，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六條）","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n\n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n\n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n\n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n\n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n\n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20","說明":"一、世界各國針對古董車概訂有特別管理機制，以鼓勵文化保存及記錄歷史，為使古董車活動帶動產業發展，經參考國外相關規定，並邀集相關機關及公（協）會業者，研商開放古董車上路獲有共識，朝建立古董車領用專用牌照方向規劃相關制度，研訂古董車認定標準、核發專用牌照、安全檢驗及限制行駛道路範圍等配套措施，爰增訂第一項第六款，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之規定。\n\n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第六款之增訂，增列違反該款規定者，其領用之牌照應扣繳註銷。另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五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n\n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n\n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n\n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n\n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n\n六、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n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依限換領號牌，屆期仍不換領者，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現行":"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n\n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n\n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n\n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n\n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n\n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2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一)考量車輛燈光設備表面塵土、髒污沉積過厚致遮蔽燈光情形，易造成相關車輛駕駛之危險，為有效督促駕駛人注意維護燈光設備之清潔，衡量燈光設備之功能性及必要性後，爰增訂第三款相關燈光設備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之罰責。\n\n(二)第三款及第四款移列為第四款及第五款；現行第五款增訂發出不合規定音調喇叭之罰責，以符執法實務，並移列第六款。\n\n二、第二項所引相關款次配合第一項予以修正，並配合第一項第六款，增訂沒入發出不合規定音調喇叭或噪音器物之規定。","修正":"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n\n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n\n三、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或其他汽車影響行使安全之部件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n四、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n\n五、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n\n六、裝置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n\n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六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現行":"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n\n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n\n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n\n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n\n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n\n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n\n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2-05-08-修正:27","說明":"一、鑑於無照駕駛亦屬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行為，參酌現行條文第四十三條危險駕駛之處罰規定，爰將第一項之罰鍰上限由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提高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避免駕駛人再趁隙駕駛。\n\n二、參酌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十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有關加重酒後駕車再犯處罰之規定，增訂第二項，定明汽車駕駛人五年內違反二次以上者處以最高額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對於無照駕駛再犯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參酌第三十五條第九項酒駕再犯得沒入車輛之規定，增訂得沒入該車輛之處罰。\n\n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刪除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條款，改依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中規範，爰刪除第三項規定。\n\n四、第二項酌修文字，並移列為第三項。\n\n五、第四項酌修文字。\n\n六、為加重汽車所有人允許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之罰責，爰於第五項增訂依違規再犯程度處以吊扣牌照一個月、三個月或六個月之處罰。","修正":"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n\n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n\n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n\n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n\n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n\n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n第一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n\n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外，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六個月。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現行":"第二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n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n\n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n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n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n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n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n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n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2-05-08-修正:28","說明":"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n二、增訂第二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說明二。\n\n三、為加重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之罰責，爰修正第三項，依違規累犯程度處以吊扣牌照一個月、三個月或六個月，並移列第四項。\n\n四、第二項及第四項移列為第三項、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n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n\n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n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n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n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n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n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n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n\n汽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現行":"第二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n\n一、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n\n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30","說明":"一、序文標點符號酌予修正，另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n\n二、第二款所定「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其範圍未盡明確，爰定明包括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之情形。","修正":"第二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n\n一、將駕駛執照供他人駕車。\n\n二、允許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之人，駕駛其車輛。"},{"現行":"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n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n\n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n\n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n\n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n\n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n\n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n\n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20-12-30-修正:6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一)鑑於惡意逼車案件頻傳，不利於道路交通安全，為有效嚇阻該等情事，爰修正序文，將罰鍰上限由現行新臺幣二萬四千元提高為新臺幣三萬六千元。\n\n(二)鑑於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第二款須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始有本項處罰規定之適用，倘嚴重超速行為係發生在高速公路，即行車速度須超過時速一百七十公里（例如規定最高時速一百十公里加六十公里），如發生交通事故，將肇生重大危害，經相關專家學者研議應降至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爰修正第二款。\n\n(三)鑑於行駛於高速公路之車輛行車速度快，部分車輛在高速公路車道上迴車、倒車及逆向行駛之駕駛行為，將嚴重威脅他車行車安全及生命財產，爰增訂第六款，明定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之行為亦屬危險駕駛之範疇。\n\n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n\n三、刪除第五項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說明三。","修正":"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n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n\n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n\n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n\n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n\n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n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n\n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n\n未滿十八歲之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現行":"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n\n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n\n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n\n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8-05-08-修正:78","說明":"一、鑑於無照駕駛再犯情形嚴重，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已針對五年內再犯者處以最高額處罰，為避免無照駕駛之汽車駕駛人，為躲避臨檢而衝撞逃逸，造成執法人員之危害，或不服交通勤務警察相關指揮，造成交通秩序混亂，參考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有關拒絕接受酒測之立法例，爰增訂第三項，明定此種行為亦應處以罰鍰，且加重其罰鍰額度至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至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以下。另鑑於第三項為第一項之特別規定，爰無照駕駛再犯不聽制止或拒絕稽查而逃逸者，係適用第三項規定，並按次處罰，而非適用第一項後段規定，併予說明。\n\n二、至於無照駕駛之汽車駕駛人倘先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例如闖紅燈，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該等行為係同時構成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得處以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罰鍰及第六十條第三項之罰鍰，併予敘明。\n\n三、第一項前段及第二項序文酌作標點符號修正。","修正":"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n\n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n\n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n\n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n\n汽車駕駛人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情形，且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現行":"第八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law_content_id":"02017:02017:1996-12-31-修正:9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一)將所定違規行為，修正為以分款方式列舉之。\n\n(二)現行司法實務就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於無照從事駕駛（實務見解包括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扣、吊銷或註銷等），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已有加重處罰，並屬刑法分則加重（構成獨立新罪名），為明確「無駕駛執照駕車」加重刑事責任二分之一之情形，爰於第一款及第二款分別定明包括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及駕駛執照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之情形。\n\n(三)配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用語，酌修第四款。\n\n(四)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用語，酌修第五款。\n\n(五)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惡意逼車、第四款惡意擋車及第三項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速、競技等行為，對於道路交通安全危害甚大。另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定有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之刑責，如在道路上有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之人、物，足以發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該當上開所稱之「他法」，如逼車、擋車及競速、競技等行為，足以生公眾往來交通之危險亦可依刑法處置。為提高惡意逼車之罰則，爰增訂第六款至第八款，定明逼車、擋車、競駛及競技等危險駕駛行為，如經舉證有違反刑事法律規定之適用，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時，均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八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n三、酒醉駕車。\n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n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n六、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20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