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21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5/LCEWA01_100605_006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5/LCEWA01_100605_006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師法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5:08:3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28","last_time":"2022-11-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5","會期":6,"字號":"院總第214號委員提案第29238號","laws":["02508"],"提案編號":"214委29238","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現行醫師懲戒覆審機制只限被懲戒人得向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然若該委員會決議不予懲戒，移付懲戒之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卻無權請求覆審，顯有違制度設計上武器平等原則，甚而有加劇醫病關係失衡、增加社會對醫界期待值下降之虞，爰擬具「醫師法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近年常有醫師憑藉專業背景在社群媒體上，公開以不具科學實證基礎之誇大、渲染療效方式做出非正規治療外宣傳，甚至涉及招攬醫療業務，違反醫學倫理外，更明顯違反醫療法，恐有誤導民眾就醫觀念或導致延誤治療等情事。而過去曾發生主管機關雖隨即嚴詞譴責表示重罰、並移送醫師至懲戒委員會處理，該案最終卻以「不予懲戒」作結之情況；主管機關作為移付醫師懲戒單位，於現行法制下卻無法向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議，嚴重傷及醫界形象及病人權益。\n二、現行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二，就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有不服者，僅賦予被懲戒人有向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之權利，原移送醫師至懲戒委員會之主管機關，於現行制度下卻無法請求覆議，顯失公平，爰提案修正除了被懲戒人外，移送懲戒之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亦得對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師法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之二　醫師移付懲戒事件，由醫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n\n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醫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醫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n\n被懲戒人對於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n\n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該管主管機關執行之。\n\n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醫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醫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其設置、組織、會議、懲戒與覆審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01-12-21-全文修正:41","說明":"現行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二，就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有不服者，僅賦予被懲戒人有向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之權利，原移送醫師至懲戒委員會之主管機關，於現行制度下卻無法請求覆議，顯失公平，爰提案修正除了被懲戒人外，移送懲戒之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亦得對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二　醫師移付懲戒事件，由醫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n\n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醫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醫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n\n被懲戒醫師、移送懲戒之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對於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n\n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該管主管機關執行之。\n\n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醫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醫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其設置、組織、會議、懲戒與覆審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2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