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26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6/LCEWA01_100606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6/LCEWA01_100606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166/1114302166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166/111430216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166/111430216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166/111430216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1-04","2022-11-08"],"會議代碼":"院會-10-6-6"},{"會期":"10-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04","2022-11-08"],"會議代碼":"院會-10-6-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2人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15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7070201700"}],"議案名稱":"「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黃世杰","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何志偉","莊競程","何欣純","管碧玲","林靜儀","羅致政","蘇巧慧","林俊憲","周春米","江永昌","劉櫂豪","陳歐珀","吳玉琴","蘇治芬","王美惠","鄭運鵬","劉世芳","鍾佳濱","林宜瑾","賴品妤"],"mtime":"2024-01-18T15:04:0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1-04","last_time":"2022-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6","會期":6,"字號":"院總第658號委員提案第29247號","laws":["01819"],"提案編號":"658委29247","案由":"本院委員黃世杰、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2人，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更換檢察機關招牌名稱，各級檢察署的機關名稱不再冠以『法院』」二字之決議，並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擬具「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檢察機關用語之文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法院與檢察署雖然關係密切，但本質上為兩個不同的獨立司法機關，將「法院」二字從檢察機關銜牌中去掉是社會與法律界的共識，去「法院」化只是微小的變動，不會影響檢察機關之司法屬性，更能彰顯檢察機關在司法體系下之中立、獨立與客觀性，而且更標誌著國人對於檢察機關及檢察官的殷殷期盼。\n二、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做出文字修正。\n三、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n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n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n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五、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指揮偵查及辦理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事項。\n六、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與指揮監督所屬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實施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事項。","對照表":[{"law_id":"01819","law_name":"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少年觀護所隸屬於高等法院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法院檢察署報請法務部核定之。\n\n關於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並受該管法院及其檢察署之督導。","law_content_id":"01819:01819:2001-12-28-全文修正:3","說明":"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檢察機關名稱。","修正":"第二條　少年觀護所隸屬於高等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檢察署報請法務部核定之。\n\n關於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並受該管法院及該管檢察署之督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2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