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26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6/LCEWA01_100606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6/LCEWA01_100606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1-04","2022-11-08"],"會議代碼":"院會-10-6-6"},{"會期":"10-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04","2022-11-08"],"會議代碼":"院會-10-6-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賴士葆","林為洲","孔文吉","費鴻泰","廖婉汝","吳斯懷","吳怡玎","林文瑞","馬文君","洪孟楷","溫玉霞","陳以信","鄭正鈐","李德維","林思銘"],"mtime":"2024-01-18T15:04:2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1-04","last_time":"2022-1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6","會期":6,"字號":"院總第849號委員提案第29252號","laws":["01167"],"提案編號":"849委29252","案由":"本院委員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有鑑內政部移民署成立後，執行入出國、移民及人口販運防制等國境管理、移民人權事務，而移民署所屬執法任務人員已不具警察人員身分，致無從適用相關照護規定，顯見保障不足。爰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茲民國九十六年內政部移民署成立，將原警察機關權管之部分移民業務移由移民署執行，自此該署即擔負入出境管理、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等執法任務，然非屬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適用對象，而以一般公務人員之法規處理。\n由於目前有執法任務之移民署人員，均適用一般公務人員法規，其因公失能終身照護，以及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或殉職之慰問金，差異甚鉅，對移民署執法人員顯不公平，也未能充分體現其因任務而為國家之犧牲。給付欠妥情形如下：就因公失能終身照護之部分，一般公務人員僅得據行政院前人事行政局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84局給字第19809號書函等公文，向服務機關申請醫療之費用補助，而不包含安置就養，因此，無論是居家或機構之就養、聘用照顧服務員、輔具或生活膳食等費用，均未能受到終身照護。另外，就因公所涉之各種慰問金，一般公務人員因公致死或導致全失能者，最高得給付新臺幣六百萬元慰問金，然而警察人員因公致死或導致全失能者，慰問金最高得給付新臺幣一千四百萬元，相差甚鉅，爰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167","law_nam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之一　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之人事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167:01167:2007-06-15-修正:54","說明":"一、民國九十六年，內政部移民署成立，將警察機關部分有關移民之業務移歸移民署執行，自此移民署即肩負入出境管理、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任務等執法工作，即非屬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適用對象，而適用一般公務人員之法規。在失能終身照護與各種慰問金方面，本條例適用人員與一般公務人員差異甚鉅，因執勤致生命、健康之受損，無法比照警察人員接受給付。爰參考「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用語，規定執行移民任務之人員，就本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全失能或半失能之終身照護相關規定，以及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或殉職之慰問金相關規定，均予適用。\n\n二、承上，本次修正後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項定終身照護之辦法，以及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因公慰問金之辦法，應一併配合調整修正，納入執行移民任務之人員，爰增訂第二項。另所需經費自應由內政部移民署編列，並明定於配合調整修正之前揭二種辦法，併予敘明。","修正":"第三十九條之一　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之人事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n\n移民機關執行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任務之人員，其因公失能終身照護及因公各種慰問金，適用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26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