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31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6/LCEWA01_100606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6/LCEWA01_100606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11-04","2022-11-08"],"會議代碼":"院會-10-6-6"},{"會期":"10-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04","2022-11-08"],"會議代碼":"院會-10-6-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王婉諭","邱顯智","陳椒華"],"mtime":"2024-01-18T15:05:0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1-04","last_time":"2022-1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6","會期":6,"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29269號","laws":["02418"],"提案編號":"1562委29269","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三條條文規定其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規定審議小組成員為財政部、交通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新聞局。然行政院新聞局已於2012年5月20日裁撤，並將其原主管業務移撥至行政院、外交部及文化部管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亦於2014年2月17日改制升格為勞動部，相關條文應配合現狀調整，爰提出「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予以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新聞局已於2012年5月20日起裁撤，本條例所規定之權責改由文化部管轄辦理，爰此修正中央廣播電臺之主管機關名稱，以符實務運作之現況。（第3條）\n二、行政院新聞局已於2012年5月20日起裁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2014年2月17日改制升格為勞動部，本條應配合現狀調整，爰此修正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相關機關名稱。（第7條）","對照表":[{"law_id":"02418","law_name":"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law_content_id":"02418:02418:2006-01-03-制定:4","說明":"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新聞局已於2012年5月20日起裁撤，本條例所規定之權責改由文化部管轄辦理，爰此修正本條之主管機關名稱，以符實務運作之現況。","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現行":"第七條　行政院為處理本條例相關之股權轉讓事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十日內，組成股權轉讓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n\n審議小組置成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之；其餘成員，由下列人員擔任：\n\n一、具廣播電視、法律、會計、財務、證券交易等專長之專家學者十一人，由各政黨（團）推薦之。\n\n二、財政部、交通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新聞局代表各一人。\n\n三、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工會代表一人。\n\n各政黨（團）、機關、工會未於本條例施行後十日內推薦或指定代表者，由行政院於三日內逕行補足。審議小組審議相關議案時，應邀請各該公股持有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代表一人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n\n審議小組為審議公股釋出事宜，得要求無線電視事業提供下列文件：\n\n一、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書及相關資訊。\n\n二、公司營運計畫及狀況。\n\n三、公司財產清冊及查核報告。\n\n四、員工人數及清冊。\n\n五、員工退職儲金之提撥及管理情形。\n\n六、公司稅務及法律方面需揭露之重大事項。\n\n七、其他審議小組指定之文件。\n\n審議小組成員應本公平、公正之立場行使職權，不得偏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議小組成員應自行迴避；其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召集人應令其迴避：\n\n一、審議事項涉及審議小組成員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n\n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law_content_id":"02418:02418:2006-01-03-制定:9","說明":"一、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未修正。\n\n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2014年2月17日已改制升格為勞動部。\n\n三、行政院新聞局已於2012年5月20日起裁撤，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所規定之行政院新聞局權責改由文化部管轄辦理。\n\n四、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本條應配合現狀調整，爰此修正本條第二項第二款相關機關名稱。","修正":"第七條　行政院為處理本條例相關之股權轉讓事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十日內，組成股權轉讓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n\n審議小組置成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之；其餘成員，由下列人員擔任：\n\n一、具廣播電視、法律、會計、財務、證券交易等專長之專家學者十一人，由各政黨（團）推薦之。\n\n二、財政部、交通部、勞動部及文化部代表各一人。\n\n三、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工會代表一人。\n\n各政黨（團）、機關、工會未於本條例施行後十日內推薦或指定代表者，由行政院於三日內逕行補足。審議小組審議相關議案時，應邀請各該公股持有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代表一人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n\n審議小組為審議公股釋出事宜，得要求無線電視事業提供下列文件：\n\n一、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書及相關資訊。\n\n二、公司營運計畫及狀況。\n\n三、公司財產清冊及查核報告。\n\n四、員工人數及清冊。\n\n五、員工退職儲金之提撥及管理情形。\n\n六、公司稅務及法律方面需揭露之重大事項。\n\n七、其他審議小組指定之文件。\n\n審議小組成員應本公平、公正之立場行使職權，不得偏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議小組成員應自行迴避；其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召集人應令其迴避：\n\n一、審議事項涉及審議小組成員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n\n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3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