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31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6/LCEWA01_100606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6/LCEWA01_100606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1-04","2022-11-08"],"會議代碼":"院會-10-6-6"},{"會期":"10-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04","2022-11-08"],"會議代碼":"院會-10-6-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邱顯智","陳椒華","王婉諭"],"mtime":"2024-01-18T15:05:0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1-04","last_time":"2022-1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6","會期":6,"字號":"院總第1558號委員提案第29270號","laws":["02412"],"提案編號":"1558委29270","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立法至今，條文內容未能與時俱進做適當修訂，中央廣播電臺之任務已與我國現今需求脫節，為使中央廣播電臺執行之任務，能因應時代更迭進行轉型，爰擬具「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應時代進步，修正中央廣播電臺之任務為對國際傳播我國新聞及資訊，以增加我國之國際能見度並深化國際與我之連結；以國家語言向國外地區提供新聞及資訊，服務海外國民；以及製播提供在臺之新住民、外籍人士等新聞與資訊，友善其留臺環境。（修正條文第四條）\n二、性別平等為我國之重要價值，明定董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修正條文第七條）\n三、中央廣播電臺的任務，新增製播多語種之新聞及資訊，服務位於臺灣之新住民及外籍人士，故其董事會之民間成員應自大眾傳播事業人員、新住民、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中遴聘，並至少一名應具有多元文化專長及敏感度。（修正條文第八條）","對照表":[{"law_id":"02412","law_name":"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臺之任務如下：\n\n一、對國外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樹立國家新形象，促進國際人士對我國之正確認知，及加強華僑對祖國之向心力。\n\n二、對大陸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增進大陸地區對臺灣地區之溝通與瞭解。","law_content_id":"02412:02412:1996-01-17-制定:4","說明":"一、有鑒於《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係於1996年制定，迄今已逾二十年未曾修正。為因應時代進步，中央廣播電臺之任務應更具前瞻性，如充分運用現有之多元語文工具，將我國之文化、立場以及觀點傳播至國際，以增加我國之國際能見度並深化國際與我國之連結。\n\n二、《國家語言發展法》於2019年1月9日制定公布，為達國家語言傳承、復振及發展之目的，並服務位於海外之國民，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款。\n\n三、新增第一項第三款，使中央廣播電臺得製播多語種之新聞、文化及生活資訊等非營利性廣播節目，服務位於臺灣之新住民及外籍人士，以促進族群和諧及文化交流。另鑑於我國新住民之母國以越南、印尼、菲律賓、泰國為主，製播之外語節目及新聞應優先選擇前開語言。","修正":"第四條　本臺之任務如下：\n\n一、對國際傳播我國新聞及資訊，促進國際人士瞭解我國資訊及文化，以增加我國之國際能見度並深化國際與我國之連結。\n二、以國家語言向國外地區提供新聞及資訊，服務海外國民。\n三、對我國之新住民及外籍人士等傳播新聞及資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現行":"第七條　本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以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law_content_id":"02412:02412:1996-01-17-制定:7","說明":"有鑒於性別平等為我國之重要價值，爰修正本條，明定董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修正":"第七條　本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董事會任一性別之董事不得少於總人數之三分之一；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以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現行":"第八條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政府有關機關人員、大眾傳播事業人員、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中遴聘；其遴聘辦法另定之。","law_content_id":"02412:02412:1996-01-17-制定:8","說明":"一、第一項配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新增之中央廣播電臺的任務，包括服務位於臺灣之新住民，故其董事成員宜有新住民之代表，俾利了解新住民之需求及觀點。爰修正本條第一項。\n\n二、配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新增之中央廣播電臺的任務，包括服務位於臺灣之新住民及外籍人士，故其董事會應具有多元文化專長及敏感度之成員為宜，爰新增本條第二項，主管機關在臨聘董事人選時，應至少一人具多元文化專長。","修正":"第八條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政府有關機關人員、大眾傳播事業人員、新住民、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中遴聘；其遴聘辦法另定之。\n\n主管機關臨聘董事人選時，應至少一人具多元文化專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3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