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31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7/LCEWA01_100607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7/LCEWA01_100607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2665/111400266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2665/111400266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2665/111400266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2665/111400266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11-11","2022-11-15"],"會議代碼":"院會-10-6-7"},{"會期":"10-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11","2022-11-15"],"會議代碼":"院會-10-6-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6-15-2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6-15-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及委員王美惠等18人分別擬具「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2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2070200200"}],"議案名稱":"「人民團體法第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02:3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1-11","last_time":"2022-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7","會期":6,"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29263號","laws":["01124"],"提案編號":"1434委29263","提案人":["黃世杰","何志偉","蔡易餘","蘇治芬","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美惠"],"案由":"本院委員黃世杰、何志偉、蔡易餘、蘇治芬、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王美惠等16人，有鑑於日前有不肖團體利用與政府捐助設立之基金會或是團體相似之名稱，以引人錯誤、混淆人民的方式為廣告行為，並利用關鍵字廣告，藉機攔截弱勢民眾，造成民眾近用國家免費資源之障礙。針對人民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另考量未來疫情常態性發展，且科技與網際網路日益發達，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亦可達到如親自出席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爰擬具「人民團體法第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邱志偉","林淑芬","湯蕙禎","江永昌","李昆澤","吳琪銘","張宏陸","陳素月","莊瑞雄","許智傑"],"說明":"一、根據大法官釋字第479號解釋中指出，就團體名稱選定，有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使得為之。\n二、在團體名稱的限制上，目前我國於「財團法人法」第五條、「政黨法」第八條、「公司法」第十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七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皆訂明對於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但目前「人民團體法」並無此相關規定，若人民團體名稱使用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營利團體有關或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文字，而無法有效監督或取締。爰參照上述條文並修正「人民團體法」以訂明名稱選用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七條）\n三、鑒於未來疫情常態性發展，且科技與網際網路日益發達，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亦可達到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與親自出席無異，爰參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規定，訂明人民團體得於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對照表":[{"law_id":"01124","law_name":"人民團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人民團體法第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law_content_id":"01124:01124:1989-01-20-全文修正:8","說明":"一、本條新增限制名稱設立之情事，排除「與其他已許可團體之名稱相同」、「名稱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文字」、「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營利團體有關。」等情事。\n\n二、關於團體名稱之設立，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79號之解釋：「就中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對有關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n\n三、就新增情事參照「政黨法」第八條、「財團法人法」第二條及第五條、「公司法」第十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七條，訂明對於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除原不得使用與已許可團體之名稱相同外，新增第七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限制。\n\n四、新增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名稱不得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關，以避免造成混淆或使社會大眾受到欺罔。另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規定，爰新增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團體名稱不得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情形。","修正":"第七條　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有下類情事之一：\n一、與其他已許可團體之名稱相同。\n二、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營利團體有關。\n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文字。"},{"現行":"第二十五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n\n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law_content_id":"01124:01124:1989-01-20-全文修正:30","說明":"一、鑒於未來疫情常態性發展，且科技與網際網路日益發達，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亦可達到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與親自出席無異，爰參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規定，訂明人民團體得於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n\n二、如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如COVID-19等傳染性疾病），倘因人民團體章程未及修訂，致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將對團體運作有所影響，爰參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規定，於第二項增訂但書規定，於有上開不可抗力等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俾利人民團體彈性運作及保障會員（會員代表）參與大會之權利。","修正":"第二十五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n\n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n\n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現行":"第二十九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n\n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law_content_id":"01124:01124:1989-01-20-全文修正:34","說明":"增列第三項，團體得於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理事會、監事會及但書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說明。","修正":"第二十九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n\n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n\n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3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