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31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7/LCEWA01_100607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7/LCEWA01_100607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1-11","2022-11-15"],"會議代碼":"院會-10-6-7"},{"會期":"10-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11","2022-11-15"],"會議代碼":"院會-10-6-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5:02:4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1-11","last_time":"2022-1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7","會期":6,"字號":"院總第11號委員提案第29266號","laws":["04641"],"提案編號":"11委29266","提案人":["管碧玲","邱志偉","許智傑","鍾佳濱","蘇治芬"],"案由":"本院委員管碧玲、邱志偉、許智傑、鍾佳濱、蘇治芬等26人，針對身心障礙公務人員長年來考績遠低於全體公務人員，其考績考列甲等比率約6成左右，明顯不及全體公務人員約75%之比率，另伴隨障礙程度越高，考績甲等比率越低，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公務員更僅有五成多。由此可知，政府對於身心障礙公務人員的考績評核，顯然還存有歧視情形，並未根據其特殊狀況而給予更合理的評量。為讓身心障礙者權益更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爰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各機關考績委員會應有一人以上之身心障礙者代表。同時由於性別保障屬於人民的權利，應受法律的保障，因此特別將考績委員會性別保障比例，由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提升至此次法律修正草案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王美惠","賴惠員","林岱樺","邱議瑩","張宏陸","羅致政","羅美玲","林宜瑾","李昆澤","吳琪銘","劉世芳","邱泰源","黃世杰","蔡易餘","陳秀寳","陳明文","范雲","吳玉琴","江永昌","趙天麟","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說明":"一、根據銓敘部提供之98年至110年公務人員考績情形統計表顯示，身心障礙公務人員考績考列甲等比率約六成，明顯不及全體公務人員約75%之比率，另伴隨障礙程度越高，考績甲等比率越低。例如110年的考績，全國公務人員列甲等的有78.56%，但輕度身障者有64.54%、中度者64.49%、重度者有62.41%、極重度者為54.94%。由此顯示身心障礙者的考績長年低於全國公務員平均值。\n二、而根據監察委員王幼玲在109年調查報告中指出，身心障礙公務人員考績甲等比率長年偏低，……其關鍵在於公務機關中未建立專責支持輔導體系，協助職場合理調整，在CRPD第二條、第五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皆提到合理調整是為了確保身心障礙者能享有與他人平等的工作權利。身心障礙者的職場合理調整，應透過障礙者的參與，共同定義工作的核心職能和檢核標準。因此監察院報告中建議為確保公務人員展現職務核心能力，要求銓敘部、人事行政總處允應將合理調整的程序及內容制度化，擬具指導原則，供各單位遵循使用。同時對於可以明確考核標準的面談溝通機制及明示考績評核應適度衡酌身心障礙者情形等研議方向，亦請銓敘部評估法制化的必要性。\n三、因此為了讓身心障礙者的考績評核更能達到CRPD揭櫫之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實質平等，爰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各機關考績委員會應有一人以上之身心障礙者代表。\n四、而原本規範在「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中的性別比例，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屬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由法律定之，因此將考績委員會性別保障比例，由組織規程改由法律定之。","對照表":[{"law_id":"04641","law_name":"公務人員考績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641:04641:1986-06-27-制定:15","說明":"一、增列第二項。\n\n二、將性別保障比例，由組織規程改由法律定之。\n\n三、為了讓身心障礙者的考績評核更能達到CRPD揭櫫之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實質平等，規定各機關考績委員會應有一人以上之身心障礙者代表。","修正":"第十五條　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定之。\n\n前項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且應有一名以上之身心障礙者代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31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