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31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6/LCEWA01_100606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6/LCEWA01_100606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11-04","2022-11-08"],"會議代碼":"院會-10-6-6"},{"會期":"10-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04","2022-11-08"],"會議代碼":"院會-10-6-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3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1-2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24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國書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17人、委員高嘉瑜等19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何志偉等21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9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21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5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3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320000"}],"議案名稱":"「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5:04:3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吳思瑤","陳明文","王美惠","羅美玲","蘇治芬","陳素月","陳秀寳","莊瑞雄","吳玉琴","賴惠員","湯蕙禎","莊競程","邱泰源","許智傑","林靜儀"],"first_time":"2022-11-04","last_time":"2023-05-31","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6","字號":"院總第165號委員提案第29267號","laws":["01527"],"提案編號":"165委29267","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鑑於娛樂稅法前身為「筵席及娛樂稅法」，創設的最初目的，是提高戰時奢侈性消費的成本，以提倡節約風氣，針對奢侈之活動予以課稅，以達到寓禁於徵之效果。然隨著時代演變，目前所規定課徵之諸多場所、設施或活動，現已是一般民眾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非奢侈、高消費之活動，且這三年許多產業受疫情影響，亟需推動疫情後的振興措施，協助產業復甦，不應以稅捐抑制相關休閒活動之發展，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娛樂稅法前身為「筵席及娛樂稅法」，創設的最初目的，是提高戰時奢侈性消費的成本，以提倡節約風氣，針對奢侈之活動予以課稅，以達到寓禁於徵之效果。然隨著時代演變，目前所規定課徵之諸多場所、設施或活動，現已是一般民眾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非奢侈、高消費之活動，且這三年許多產業受疫情影響，亟需推動疫情後的振興措施，協助產業復甦，不應以稅捐抑制相關休閒活動之發展。\n二、為鼓勵藝文產業發展，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對許多藝文活動及場所減徵娛樂稅；且本法第4條亦有對各種競技比賽可申請免徵，對於已是一般民眾生活的日常，不再是奢侈、高消費之活動，應一併免徵娛樂稅。\n三、根據財政部分析報告，近年全國娛樂稅年徵收約15億至19億之間，係地方稅稅收最少之稅目，但從徵課費用占實徵稅額觀察，娛樂稅所占近20%，遠高於其他稅目，稽徵成本相對較高，將娛樂稅徵收項目減少，不僅能活絡相關產業發展，對地方稅政亦有改善。","對照表":[{"law_id":"01527","law_name":"娛樂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電影。\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n四、各種競技比賽。\n五、舞廳或舞場。\n\n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law_content_id":"01527:01527:2007-05-04-修正:3","說明":"一、鑑於娛樂稅法前身為「筵席及娛樂稅法」，創設的最初目的，是提高戰時奢侈性消費的成本，以提倡節約風氣，針對奢侈之活動予以課稅，以達到寓禁於徵之效果。然隨著時代演變，目前所規定課徵之諸多場所、設施或活動，現已是一般民眾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非奢侈、高消費之活動，且這三年許多產業受疫情影響，亟需推動疫情後的振興措施，協助產業復甦，不應以稅捐抑制相關休閒活動之發展。\n\n二、為鼓勵藝文產業發展，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對許多藝文活動及場所減徵娛樂稅；且本法第4條亦有對各種競技比賽可申請免徵，對於已是一般民眾生活的日常，不再是奢侈、高消費之活動，應一併免徵娛樂稅。\n\n三、根據財政部分析報告，近年全國娛樂稅年徵收約15億至19億之間，係地方稅稅收最少之稅目，但從徵課費用占實徵稅額觀察，娛樂稅所占近20%，遠高於其他稅目，稽徵成本相對較高，將娛樂稅徵收項目減少，不僅能活絡相關產業發展，對地方稅政亦有改善。","修正":"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二、舞廳或舞場。\n\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現行":"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7","說明":"配合本法第二條修正，保留夜總會表演、舞廳或舞場之稅率，並調整款次。","修正":"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n\n一、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二、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31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