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031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6/LCEWA01_100606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6/LCEWA01_100606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1-04","2022-11-08"],"會議代碼":"院會-10-6-6"},{"會期":"10-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04","2022-11-08"],"會議代碼":"院會-10-6-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4"],"會議代碼":"公聽會-202212060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3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0"],"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3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3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7-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3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16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2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6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826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923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9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6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49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6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8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2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3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6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8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4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3390000"}],"議案名稱":"「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04:4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昶佐"],"連署人":["吳秉叡","陳亭妃","范雲","邱議瑩","林宜瑾","邱泰源","陳明文","王美惠","陳瑩","江永昌","劉世芳","羅美玲","莊瑞雄","蘇治芬","蔡易餘"],"first_time":"2022-11-04","last_time":"2023-07-21","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6","字號":"院總第597號委員提案第29274號","laws":["01816"],"提案編號":"597委29274","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按外役監為階段性處遇機制，為避免對社會安全產生過高風險，及在協助受刑人回歸正常社會、避免再犯間取得平衡。爰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如果大多數受刑人必須回歸社會，階段性處遇則有其必要，外役制度即其中一種。外役制度主要讓受刑人透過開放式等低度管理方式，逐步適應監獄外的正常生活。同時協助受刑人銜接將來出獄後的就業，藉此降低受刑人在釋放後，再犯之危險。\n二、按外役監為階段性處遇之宗旨，現行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即符合遴選資格，且無足夠時間評估受刑人是否適於外役作業。爰修正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將條件修正為「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n三、現行以刑期劃分四級，級別間距過大，爰刪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累進處遇級別作為遴選條件之規定。\n四、參酌刑法第七十七條之假釋規定，修正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改以「一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為遴選要件。\n五、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將「在監行狀善良，經評估有悔悟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適於外役作業」，列為遴選條件。原第四條第三款之「有悛悔實據」，綜合納入修正後第三款中的評估作業，故刪除該項文字。\n六、參酌國民法官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增訂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將「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及「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列為不得參與遴選。\n七、增訂第二項第三款：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四項後段、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致重傷罪者；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普通強盜罪、第三項後段之強盜致重傷罪、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之海盜罪、第二項之準海盜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擄人勒贖罪及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之加重詐欺罪，列為不得參與遴選。\n八、考量組織犯罪及犯槍砲彈藥之罪，對於社會安全之危害程度較高，增訂第四款與第五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列為不得參與遴選。\n九、增訂第六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犯同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犯同條第三項之罪，列為不得參與遴選。\n十、增訂第八款犯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列為不得參與遴選。\n十一、考量涉有另案時，有較高之脫逃風險，亦造成管理上難度，增訂第四條第十三款，「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五年」，列為不得參與遴選。\n十二、新增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既有受刑人之權益，不因修法而受影響。\n十三、考量受刑人若逾假未歸將嚴重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爰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列為經核准返家探視與否之要件。\n十四、為符合明確授權之原則，將「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法務部訂定辦法。","對照表":[{"law_id":"01816","law_name":"外役監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n\n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n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n\n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n\n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n\n三、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n\n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n\n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n\n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n\n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816:01816:2020-05-22-修正:4","說明":"一、如果大多數受刑人必須回歸社會，階段性處遇則有其必要，外役制度即其中一種。外役制度主要讓受刑人透過開放式等低度管理方式，逐步適應監獄外的正常生活。同時協助受刑人銜接將來出獄後的就業，藉此降低受刑人在釋放後，再犯之危險。\n\n二、按外役監為階段性處遇之宗旨，現行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即符合遴選資格，且無足夠時間評估受刑人是否適於外役作業。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將條件修正為「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n\n三、現行以刑期劃分四級，級別間距過大，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以累進處遇級別作為遴選條件之規定。\n\n四、參酌刑法第七十七條之假釋規定，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改以「一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為遴選要件。\n\n五、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將「在監行狀善良，經評估有悔悟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適於外役作業」，列為遴選條件。原第三款之「有悛悔實據」，綜合納入修正後第三款中的評估作業，故刪除該項文字。\n\n六、考量外役作業於監獄外從事作業，為避免造成社會風險，排除重大犯罪行為人。爰於第二項各款增訂、修正相關規定。\n\n七、參酌國民法官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增訂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將「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及「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列為不得參與遴選。\n\n八、增訂第二項第三款：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四項後段、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致重傷罪者；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普通強盜罪、第三項後段之強盜致重傷罪、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之海盜罪、第二項之準海盜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擄人勒贖罪及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之加重詐欺罪，列為不得參與遴選。\n\n九、考量組織犯罪及犯槍砲彈藥之罪，對於社會安全之危害程度較高，增訂第四款與第五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列為不得參與遴選。\n\n十、增訂第六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犯同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犯同條第三項之罪，列為不得參與遴選。\n\n十一、增訂第八款犯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列為不得參與遴選。\n\n十二、考量涉有另案時，有較高之脫逃風險，亦造成管理上難度，增訂第十三款，「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五年」，列為不得參與遴選。\n\n十三、新增第四項規定，既有受刑人之權益，不因修法而受影響。","修正":"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徒刑之執行，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n\n二、一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n三、在監行狀善良，經評估有悔悟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適於外役作業。\n\n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n\n二、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n\n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四項後段、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致重傷、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後段、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罪。\n\n四、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n\n五、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n\n六、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犯同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犯同條第三項之罪。\n\n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但犯同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不在此限。\n\n八、犯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n\n九、犯前八款以外，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家庭暴力罪、第六十一條之違反保護令罪。\n\n十、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n\n十一、執行撤銷假釋之殘餘刑期，或假釋中再犯罪之徒刑。\n\n十二、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n\n十三、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五年。\n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n\n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遴選至外役監之受刑人，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現行":"第二十一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n\n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n\n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n\n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816:01816:1994-01-14-修正:21","說明":"一、考量受刑人若逾假未歸將嚴重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將「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列為經核准返家探視與否之要件。\n\n二、為符合明確授權之原則，將「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法務部訂定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　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n\n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n\n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n\n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31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