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04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7/LCEWA01_100607_005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7/LCEWA01_100607_005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11-11","2022-11-15"],"會議代碼":"院會-10-6-7"},{"會期":"10-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11","2022-11-15"],"會議代碼":"院會-10-6-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05"],"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0-18"},{"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12-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20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0700"}],"議案名稱":"「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郭國文","黃世杰","林楚茵","何志偉","沈發惠"],"連署人":["邱議瑩","邱泰源","范雲","許智傑","王美惠","余天","何欣純","莊瑞雄","蔡易餘","羅美玲","莊競程","賴瑞隆","張廖萬堅","湯蕙禎"],"mtime":"2024-01-18T15:03:2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1-11","last_time":"2022-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7","會期":6,"字號":"院總第1777號委員提案第29288號","laws":["01988"],"提案編號":"1777委29288","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黃世杰、林楚茵、何志偉、沈發惠等19人，鑒於110年修正之電子支付機關管理條例，設計各項認證制度皆以會計師為認證人，然而其中關於信託契約及履約保證契約部分亦只開放由會計師認證，而排除審閱契約之專業律師，為使制度更為周全，故特此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自110年修正後，欲申請專營電子支付之業務許可，須由發起人或負責任檢具相關書件申請，並規定於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而需經認證之書件包含「結算及清算機制說明」、「支付款項保障機制說明」、「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預算評估」等。\n二、查現行法規中須經認證之書件，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僅會計師可作為認證人，然而其中「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之擬定，實應由法律專業人士作為認證人，惟本條以正面表列方式僅列舉會計師為認證人，而排除法律專業之律師，恐為立法時疏漏，實有修正必要。\n三、綜上所述，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定之書件，應增加律師作為認證人，故此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資周全。","對照表":[{"law_id":"01988","law_name":"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申請專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之許可，應由發起人或負責人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為之：\n\n一、申請書。\n\n二、發起人或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證明文件。\n\n三、發起人會議或董事會會議紀錄。\n\n四、資金來源說明。\n\n五、公司章程。\n\n六、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方針與具體執行之方法、市場展望、風險及效益評估。\n\n七、總經理或預定總經理之資料。\n\n八、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n\n九、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其範本。\n\n十、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說明。\n\n十一、經會計師認證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交易之結算及清算機制說明。\n\n十二、經會計師認證之支付款項保障機制說明及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n\n十三、經會計師認證得以滿足未來五年資訊系統及業務適當營運之預算評估。\n\n十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n\n前項第八款所定之業務章則，應記載下列事項：\n\n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n\n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n\n三、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n\n四、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n\n五、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n\n六、會計制度。\n\n七、營業之原則及政策。\n\n八、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及消費糾紛處理程序。\n\n九、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n\n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n\n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兼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之許可，應檢具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規定之書件及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為之。\n\n電子支付機構所辦理之業務，其業務章則、業務流程或與業務之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與主管機關原許可之營業計畫書內容有差異，且對消費者權益有重大影響時，應檢具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n\n主管機關為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之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意見；涉及外匯業務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後為之。","law_content_id":"01988:01988:2020-12-25-全文修正:13","說明":"本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以下所列書件皆以會計師為認證人，為第十二款中所定之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等，實為更需相關法律專業人士之認證，故於第十二款增訂律師為認證人，以資週全。","修正":"第十一條　申請專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之許可，應由發起人或負責人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為之：\n\n一、申請書。\n\n二、發起人或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證明文件。\n\n三、發起人會議或董事會會議紀錄。\n\n四、資金來源說明。\n\n五、公司章程。\n\n六、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方針與具體執行之方法、市場展望、風險及效益評估。\n\n七、總經理或預定總經理之資料。\n\n八、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n\n九、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其範本。\n\n十、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說明。\n\n十一、經會計師認證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交易之結算及清算機制說明。\n\n十二、經律師或會計師認證之支付款項保障機制說明及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n\n十三、經會計師認證得以滿足未來五年資訊系統及業務適當營運之預算評估。\n\n十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n\n前項第八款所定之業務章則，應記載下列事項：\n\n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n\n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n\n三、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n\n四、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n\n五、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n\n六、會計制度。\n\n七、營業之原則及政策。\n\n八、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及消費糾紛處理程序。\n\n九、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n\n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n\n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兼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之許可，應檢具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規定之書件及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為之。\n\n電子支付機構所辦理之業務，其業務章則、業務流程或與業務之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與主管機關原許可之營業計畫書內容有差異，且對消費者權益有重大影響時，應檢具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n\n主管機關為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之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意見；涉及外匯業務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後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0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