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04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7/LCEWA01_100607_005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7/LCEWA01_100607_005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0762/112210076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0762/112210076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0762/112210076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0762/112210076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11-11","2022-11-15"],"會議代碼":"院會-10-6-7"},{"會期":"10-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11","2022-11-15"],"會議代碼":"院會-10-6-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1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21人擬具「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411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26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1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21人「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31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2070200300"}],"議案名稱":"「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03:2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2-11-11","last_time":"2023-04-10","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7","字號":"院總第1559號委員提案第29289號","laws":["01542"],"提案編號":"1559委29289","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鑒於為保障投資者權益以及強化公司治理，應將大量持股之申報與公告門檻條件予以調整，以加強公司股權資訊的公開透明度，使公司運作更為健全。爰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42","law_name":"證券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之一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n\n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n\n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n\n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n\n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n\n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有關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有關收購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第三項有關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542:01542:2019-03-26-修正:71","說明":"一、為保障投資者權益以及強化公司治理，應將大量持股之申報與公告門檻條件予以調整，以加強公司股權資訊的公開透明度，使公司運作更為健全。爰提案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相關文字，將持股比例自現行百分之十修正為百分之五，並明定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申報。\n\n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一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並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n\n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n\n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n\n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n\n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n\n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有關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有關收購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第三項有關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0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