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09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8/LCEWA01_100608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8/LCEWA01_100608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余天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余天"],"連署人":["林靜儀","陳明文","蔡易餘","何欣純","王美惠","林為洲","邱議瑩","張宏陸","林宜瑾","何志偉","張廖萬堅","陳瑩","賴瑞隆","鄭麗文","蘇治芬"],"mtime":"2024-01-18T15:00:4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1-18","last_time":"2022-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8","會期":6,"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9294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29294","案由":"本院委員余天等16人，為有效嚇阻移工非法滯留、打工問題，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加重處罰非法僱用、非法媒介之行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內政部移民署、勞動部勞發署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在台移工總數為687,178人，然非法滯留、打工情形嚴重，滯台移工自106年之52,317人逐年攀升至111年7月止，已高達72,655人，再加上自行到案復失聯者16,308人，總計88,963人，形同每8名移工中，就有1名為非法工作者。\n二、與各鄰近移工輸入國相較，台灣相關法規裁罰金額過低、裁罰力度不強、無拘束力，已造成移工僥倖心態，私相傳遞訊息於聘僱期間逃逸，再透過非法媒介接應，躲避警方查緝、非法打工。\n三、移工雖為台灣不可或缺的補充人力資源，然必須在有效管理下受到保障；非法工作者嚴重侵害本國人民工作權、影響社會安定，且經查緝或自行到案後，因賺取工資已由非法管道匯出，甚至不須繳納罰鍰，亦可離境，令台灣儼然成為非法工作者的快樂天堂。\n四、為整飭亂象並嚴懲非法僱用、非法媒介者，爰提案修正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加重處罰，由現行依「每案」裁罰，調整為依非法僱用、媒介之人數依「每人」加以裁罰，5年內再犯者，亦同步調高刑罰與罰金，期收嚇阻、導正之效。","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1-12-21-全文修正:7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針對非法雇用移工之雇主，由現行依「每案」裁罰15萬元至75萬元，提高為依非法僱用人數「每人」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n\n二、原第一項後段，移列第二項，5年內再違反者，除第一項之行政罰鍰外，刑責部分由原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40萬元以下罰金。\n\n三、原第二項，改列第三項，相關法人、自然人有類似行為者，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罰之。","修正":"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按所非法容留或聘僱外國人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五年內再違反者，除前項之罰鍰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現行":"第六十四條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6-05-05-修正:7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針對非法媒介移工者，由現行「每案」裁罰10萬元至50萬元，提高為依非法媒介之移工人數「每人」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n\n二、第一項後段改列第二項，5年內再違反者，除第一項之行政罰鍰外，刑責部分由原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40萬元以下罰金。\n\n三、原第二項改列第三項，意圖非法媒介移工營利者，除第一項之行政罰鍰外，刑責部分由原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420萬元以下罰金。\n\n四、原第三項改列第四項，相關法人、自然人有類似行為者，依前三項規定處罰之。","修正":"第六十四條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按所媒介非法工作外國人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五年內再違反者，除前項罰鍰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第一項行政罰鍰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三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0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