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10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8/LCEWA01_100608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8/LCEWA01_100608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許智傑","邱志偉","林楚茵"],"連署人":["邱議瑩","何欣純","蔡易餘","吳玉琴","李昆澤","賴惠員","林宜瑾","陳明文","林靜儀","林俊憲","陳素月","王美惠","張廖萬堅","莊競程","吳琪銘"],"mtime":"2024-01-18T15:00: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1-18","last_time":"2022-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8","會期":6,"字號":"院總第820號委員提案第29298號","laws":["01158"],"提案編號":"820委29298","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邱志偉、林楚茵等18人，鑑於國人室內裝修需求日漸增加，但營建工程業缺工困境卻給了「裝修工程蟑螂」等不肖業者趁虛而入的機會，因室內裝修業屬內政部營建署事後特許之行業，室內裝修從業者除須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外，還須取得內政部核發之「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但綜觀現行建築法規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皆無明文規範違法業者從事室內裝修、變更結構工程行為之罰則，造成民眾權益損害甚深，足見有修法必要。爰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國人室內裝修需求日漸增加，但營建工程業缺工困境卻給了「裝修蟑螂」趁虛而入的機會，因室內裝修業屬內政部營建署事後特許之行業，室內裝修從業者除須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外，還須取得內政部核發之「室內裝修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n二、惟坊間不肖業者僅取得室內裝潢商業登記、或不具備專業室內設計或施工技術，卻違法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導致業者與消費者間產生工程消費糾紛。內政部營建署現有的室內裝修業者登記查詢系統，也無從得知業者是否有重大違法等紀錄導致使用率極低，亦無法保障民眾權益。\n三、據媒體報載，民眾於達人網找到室內裝修公司，已付價金百萬餘元，業者事先不僅未出3D設計圖，事後更以通訊軟體回報施工進度，屋主原以為完工，到現場才發現工程進度不到百分之十。才發現業者根本不屬於合法登記之室內裝修業者，向地方建管單位檢舉多次未果，主因出在現行建築法規及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皆無明文規範違法業者從事室內裝修、變更結構工程行為之罰則，造成民眾權益損害甚深，足見有修法必要。\n四、鑑此，爰擬具本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避免相關情事一再發生，保障民眾權益。","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n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n\n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law_content_id":"01158:01158:1995-07-12-修正:109","說明":"一、本條新增第三項。\n\n二、鑑於室內裝修業屬內政部營建署事後特許之行業，室內裝修從業者除須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外，還取得內政部核發之「室內裝修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n\n三、但綜觀現行建築法規及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皆無明文規範違法業者從事室內裝修、變更結構工程行為之罰則，造成民眾權益損害甚深，足見有修法必要。\n\n四、爰此，本條參酌技師法第五十條，新增第三項明訂未依法取得室內裝修業設立登記許可之業者，若擅自執行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停止業務並處罰鍰；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以避免相關情事一再發生，保障民眾權益。\n\n五、第四項酌修文字，以符本次修正之目的。","修正":"第九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n\n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n\n未依法取得室內裝修業設立登記許可，擅自執行室內裝修業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業務，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n\n經依前二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10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