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10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8/LCEWA01_100608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8/LCEWA01_100608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7-36,15-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許智傑","邱志偉"],"連署人":["吳玉琴","賴惠員","羅美玲","蔡易餘","李昆澤","邱議瑩","何欣純","林宜瑾","林俊憲","林靜儀","林楚茵","陳明文","陳素月","王美惠","張廖萬堅","莊競程","吳琪銘"],"mtime":"2024-01-18T15:01:0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1-18","last_time":"2023-04-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8","會期":6,"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29299號","laws":["01060"],"提案編號":"1044委29299","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邱志偉等19人，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下稱本法）從民國九十八年七月施行後，至今已十三年未修正，故公投法修正後已將全國性公民投票主管機關、公民投票相關事項法令修正與執行大幅修正。另辦理人民罷免首長案之主任委員，由該案被罷免首長擔任，現行法規並無任何利益迴避規定，陷入球員兼裁判窘境，更無法確保公正中立辦理選務立場，為避免影響人民選舉罷免之權、造成責任歸屬混淆，有修正本法之必要性。爰提出「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歷經2017年公投法大幅下修公投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後，近年中央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的頻率與次數將大幅增加，惟事關中選會組織、職掌權責的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並未對應修正相關文字。因此，本次修法配合公民投票法及政黨法之規定，爰修正本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十二條，修正中選會及其委員會執掌事項範圍及文字，以避免適用法規及權責混淆，亦能符合實務狀況。\n二、另查，中選會為辦理選舉業務於直轄市及縣（市）設立各級選舉委員會，依《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報擬任委員注意事項規定》，擬任主任委員人選應由各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幕僚長擔任。但如提出縣市首長罷免案時，此時各級選舉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即為罷免案具有利益衝突之首長，其有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與首長指派之政務人員共同指揮各級選舉委員會，此球員兼裁判之現況，與人民係出自對民選公職人員之不信任才提出罷免案，顯有違背；亦無法保證其選委會公平中立。為確保各級選舉委員會公正辦理公職人員之罷免案，爰增訂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明訂直轄市及縣（市）選舉委員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辦理直轄市、縣（市）長罷免，應迴避具有利益衝突之罷免案被罷免人、與其任命之政務人員等，確保中選會下轄之各級選舉委員會能不受政治干擾、專業運作。","對照表":[{"law_id":"01060","law_name":"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之本旨，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設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1","說明":"公民投票法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再次修正公布後，已將全國性公投主管機關訂定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其職權不僅於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尚有制定公投法令、修正、廢止與執行之責，爰酌修正文字。","修正":"第一條　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之本旨，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及公民投票事項，設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現行":"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n\n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n\n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n\n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n\n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n\n五、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n\n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n\n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2","說明":"一、第一款至第四款未修正。\n\n二、依政黨法第二條、第二十二條已明文將政黨補助金撥給相關事務，改由主管機關內政部辦理。另同法第四十五條亦明文規定，不再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及人民團體法有關政黨之規定，爰刪除第五款政黨等文字。\n\n三、本法歷經公民投票法多次修正公布至今已十三年未修正，故公投法修正後已將全國性公民投票主管機關訂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負責公民投票相關事項法令之訂定、修正、廢止與執行。爰修正第六款公民投票等文字，改增列第七款文字，現行第七款後移至第八款。","修正":"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n\n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n\n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n\n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n\n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n\n五、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n\n六、選舉、罷免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n\n七、公民投票相關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訂。\n八、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現行":"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n\n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n\n二、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n\n三、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n\n四、重大爭議案件處理。\n\n五、委員提案之事項。\n\n六、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6","說明":"配合公民投票法多次修正公布，將全國性公民投票主管機關訂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負責公民投票相關事項法令之訂定、修正、廢止與執行。爰刪除本法第一款公民投票相關選務等文字，增列第二款文字，其餘款次遞移。","修正":"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n\n一、選舉、罷免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n\n二、公民投票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訂。\n三、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n\n四、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n\n五、重大爭議案件處理。\n\n六、委員提案之事項。\n\n七、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現行":"第九條　本會為辦理選舉業務，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其組織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9","說明":"一、本條增訂第二項，中選會為辦理選舉業務於直轄市及縣（市）設立各級選舉委員會，依《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報擬任委員注意事項規定》第二項第三款，擬任主任委員人選應由各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幕僚長擔任。但如提出縣市首長罷免案時，此時各級選舉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即為罷免案具有利益衝突之首長，其有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與首長指派之政務人員共同指揮各級選舉委員會，此球員兼裁判之現況，與人民係出自對民選公職人員之不信任才提出罷免案，顯有違背。為確保各級選舉委員會公正辦理公職人員之罷免案，爰增訂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明訂直轄市及縣（市）選舉委員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辦理直轄市、縣（市）長罷免案，應迴避具有利益衝突之被罷免人、與其任命之政務人員等，確保中央選舉委員會下轄之各級選舉委員會能不受政治干擾、專業運作。","修正":"第九條　本會為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業務，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其組織以命令定之。\n\n直轄市及縣（市）選舉委員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辦理直轄市、縣（市）長罷免，其主任委員具下列身分者，視為具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利益衝突：\n一、罷免案之被罷免人。\n二、罷免案之被罷免人任命之政務人員。\n三、罷免案之被罷免人任用之機要職務人員。"},{"現行":"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前已派充之本會委員及巡迴監察員，於本法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12","說明":"本法實施已超過十年，現今已無本條之情況，爰予以刪除。","修正":"第十二條　（刪除）"},{"現行":"第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13","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增列第二項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第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10070200200/details"}